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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5〕2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6-03-19 16: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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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6-03-19 16:09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5〕271

申请人:武某宇,男,汉族。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97号。

第三人:浙江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义。

申请人武某宇与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30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与浙江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0日追加浙江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关于浙江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橡胶密封圈”产品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案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调查,对涉案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法律依据充分。涉案橡胶密封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商品条码为692353267824。经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网站(或使用其官方指定查询系统)查询,该条码的当前状态显示为“已注销”。“已注销”状态表明,该条码对应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项目代码已依法终止,不再具有合法效力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已注销”的条码,属于典型的冒用已失效的商品条码行为。因为该条码所对应的法律主体(系统成员)资格已终止,任何继续使用该条码的行为均构成对商品条码唯一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的破坏,扰乱了商品条码管理秩序。《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的具体罚则虽然该条是处罚依据,但其适用前提是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等禁止性规定。涉案行为直接违反了第二十一条,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已有行政处罚先例。二、被申请人决定错误,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举报时,未能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其决定存在以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条码状态为‘已注销’”这一通过权威渠道可查证的客观事实,被申请人可能未能进行有效核实,或虽经核实但未能正确认识其法律性质。“已注销”意味着该条码已丧失法律效力,其继续使用行为已构成违法。被申请人可能错误地认为“已注销”不等于“冒用”,或认为需证明“主观故意”才构成违法,忽略了该行为本身即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违反。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可能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冒用”行为的定义及范围。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使用已注销、过期或未经核准的条码,均被视为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的违反,可归类为“冒用”或其他形式的违规使用。被申请人可能机械地理解了法条字面含义,忽略了其维护商品条码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本意。三)未全面履行调查职责对于此类事实清晰的举报,应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可能未对生产者的条码使用资格、条码状态进行深入调查,调查程序存在瑕疵。三、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是涉案橡胶密封圈”产品的消费者该违法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知情权与商品追溯权商品条码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进行信息查询和追溯的重要工具。使用已注销的无效条码,导致申请人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查询到该商品的真实、有效的生产商信息,商品追溯链条断裂,知情权受到侵害。损害消费安全与市场信任使用无效条码的商品,其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存疑,可能为假冒伪劣产品或来源不明的商品提供掩护,增加了消费风险,破坏了市场诚信基础。监督权行使受阻。申请人依法举报违法行为,旨在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的错误决定使得该违法行为未被依法查处,导致申请人的合法举报未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监督权未能实现。四、复议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未能正确适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关于禁止冒用条码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该决定直接影响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关于武某宇投诉举报的告知书》复印件一份;3.举报投诉(履职申请)函复印件一份;4.案涉产品照片复印件二份5.购物小票照片复印件一份;6.条码追溯截图复印件一份7.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一份;8.信封照片复印件一份;9.快递物流信息截图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025年11月7日,申请人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其购买的第三人橡胶密封圈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1.组织调解退赔;2.依法奖励;3.书面告知是否立案相关文书;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查验该公司是否履行生产或经营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且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于申请人的查处举报诉求,根据现场检查内容和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认为涉事产品非第三人生产,申请人举报的第三人违法行为不成立。本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情形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二、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行为程序合法。2025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信函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信封照片一张;2.举报投诉(履职申请)函复印件一份;3.案涉产品照片复印件二份4.购物小票复印件一份5.条码追溯复印件一份;6.邮件轨迹复印件份;7.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8.第三人产品照片复印件二份;9.《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10.《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1.《关于武某宇投诉举报的告知书》复印件一份;12.邮政信封照片复印件一份;13.物流详情复印件一份。

第三人在答复期间内未作答复,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机关于2026年29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补充新的意见;于2026年2月6日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未补充新的意见2026年2月12日听取了第三人意见,第三人认为案涉产品是假货,并非第三人生产的产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所购买的第三人生产的橡胶密封圈”产品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函》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同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武某宇投诉举报的告知书》并于同11月15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现申请人不服案涉告知书,遂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第一,案涉《关于武某宇投诉举报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立案需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案涉商品条码“692353267824”已注销,申请人购买到的案涉产品非第三人生产,申请人举报的第三人违法行为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查处的情形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武某宇投诉举报的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武某宇投诉举报的告知书》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函,于同年11月10日作出《关于武某宇投诉举报的告知书》,并于11月15日通过EMS信函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10日作出的《关于武某宇投诉举报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2月 28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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