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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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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6〕7号 申请人:许某玲,女,汉族。 被申请人: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187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伊,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许某玲不服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1月23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玉环市鸡山乡洋屿村村民,2006年玉环市政府推进鸡山乡洋屿村整岛移民工作,明确承诺以“宅基地换移民小区安置房”。2013年,政府以“立改套”政策调整为由,取消原规划排屋并变更安置方案,导致申请人及其他村民无法按约定获得集资对应的安置房。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涉案移民安置问题的解决方案,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EMS:8944527122501)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历次调整批复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后续进行变更的申报、论证、审批文件及附图:4.案涉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为解决村民居住权益问题的具体政策,规定或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3日签收,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做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行政机关,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但直至申请人提起本次复议申请之时,仍未收到任何处理和答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受到监督。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知情权,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3.快递底单和签收截图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6年1月29日作出玉自然资规依复【2026】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依法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按法律规定予以提供及答复。 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安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历次调整批复文件、《关于同意玉环县鸡山乡洋屿海岛移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根本机关”均已提供给申请人。第二,申请人申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玉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在玉自然资规依复(2026)第5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予以公开,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经检索,申请人申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后续进行变更的申报、论证、审批文件及附图”(除《关于同意玉环县鸡山乡洋屿海岛移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外),不存在该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第四,申请人申请的“为解决村民居住权益问题的具体政策、规定或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被申请人未制作保存,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围,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答复人已完整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自然资规依复【2026】第6号)及附件复印件一份;3.中国邮寄速递物流单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6日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以申请书、答复书内写明的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玉环市鸡山乡洋屿村村民,于2025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EMS:8944527122501)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欲了解涉案移民安置问题的解决方案,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后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也未作出延期答复的决定,故程序违法。因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9日作出玉自然资规依复【2026】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年2月1日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已无须履行答复职责。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决定如下: 确认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9日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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