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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6-06-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1-2026-0007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26〕18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6-06-23 08:59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6-06-23 08:59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3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22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管线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管线的建设管理,完善城乡管线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Y 5073-2005)《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2010和《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T 5148-200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电力、通信(含军用光、电缆)、广电设施、监控、交通信号以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等相关设施。

(二)在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建成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遵守本办法。

(三)市传媒中心负责广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公安交通信号、天网工程管线及设施的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道路)范围内管线工程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范围内管线工程的审批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城乡电力线路及设施的管理;市通发办负责统筹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落实通信行业基础设施和跨行业设施共建共享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通信线路整治、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应急维修、日常维护等协调工作;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所属通信线路维护管理,按行业标准做好地下管道建设、线缆敷设、入户线连接规范化建设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负责辖区城乡管线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管线的管理工作。

(四)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和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空间资源。

二、规划管理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管线综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管线权属单位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

(二)立足长远兼顾深度和广度,将通信、电力线路建设规划纳入市政统一规划。

(三)城乡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架设等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1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2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架空线路要逐步进入地下;

3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管线建设单位须取得管线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要明确管线性质、平面位置、深度、管径、数量、施工时间等。

三、建设施工管理

(一)通信、电力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居住小区等工程,通信、电力管线要与其同步建设。

(三)管线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建。按照规定应招标发包的,必须招标发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

合并建设的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按事先约定由管线使用单位分担建设费用;城市空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四)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其他设施。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毗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五)架空线的杆塔要整齐有序、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建设。

(六)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报送变更设计图纸。

(七)建设通信、电力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到市交通管理大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其中:

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通信、电力地下管线需要穿越公路、河道、民防设施,管线建设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安全措施。

(八)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2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文明施工,规范作业。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的,专项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通过。

3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城乡管线维护

(一)各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线使用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线运行安全,加强日常巡查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管线及其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要及时修复。

(二)管线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工程设置管线、杆线等设施的,需明确设施的维护、拆除、迁移、改建等责任;出现缺失、损坏时,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换、补缺或者修复;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各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适时进行管线普查,并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城乡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系统运行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要进行及时制止或积极举报。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六、附则

(一)其他建成区外的管线建设管理可在权限范围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二)本办法自202681日起开始施行。《玉环县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玉政发〔201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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