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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8894/2026-101053058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6-04-1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1-2026-0004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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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26〕13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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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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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对象 1.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夫妻中至少一方为玉环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且所生育的子女自出生至享受政策期间户籍均登记在玉环市。 2.经玉环市卫生健康局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 3.其他作特别规定的政策保障对象。 二、政策内容 1.为在玉环市登记结婚的夫妇免费赠送包括婚前健康检查、孕前优生检测、遗传性致病基因筛查等内容的婚检礼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2.为住院分娩的孕妇和新生儿一次性购买最高保额12万元的优生优育母婴安康保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免费为新生儿开展疾病筛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为在我市已备案托育机构就托的3岁及以下一孩、二孩、三孩每人分别发放2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托育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 5.为本地户籍诊断为不孕不育症的夫妻,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成功生育的给予1万元暖心助孕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 6.对经验收符合省级、市级标准的“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7.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按便民利民原则及省标准建设母婴室,方便照护婴幼儿。新建1家五星级母婴室,一次性给予1万元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8.“长幼随学”服务。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就学阶段,同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拥有住宅产权和户籍的二孩、三孩,按家长意愿可以在户籍所属的有空余学额学区学校实现“长幼随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9.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准入条件户籍可放宽至农村户口,且在公租房面积选择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0.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缴存人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给予政策支持。其中,二孩家庭的贷款额度可按照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30%确定,上浮后单方最高104万元,双方最高169万元;三孩家庭的贷款额度可按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上浮后单方最高120万元,双方最高195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11.女性产假不影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相关单位要完善优化评定条件,支持女性生育。(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12.在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给予用人单位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13.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14.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享受统一的生育服务包保障政策,生育服务包范围和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其中,顺产限额9995元,剖宫产限额10945元。(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三、其他 (一)本政策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其中第2、第4、第5小点规定的奖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政策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执行。 (三)如上级政策规定高于本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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