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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26〕3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6-01-22 09: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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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19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玉环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玉环市司法局统一聘用的,为玉环市委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人大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协会、工商联,以及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提供政府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立玉环市政府法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法务中心),政府法律顾问进驻市法务中心集中办公。玉环市合法性审查中心具体负责市法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考核。

二、采购与聘任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统一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业务分类择优确定服务供应方。

服务供应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律师事务所,或是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

第五条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法律顾问服务采购,拟定采购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市司法局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条 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应重新确定服务供应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以下:

(一)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民生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政府合同的研究、论证、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重大合同;

(五)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务,参与会商研判,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

(六)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仲裁案件;

(七)参与行政赔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八)参与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九)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十)为处置重大涉法涉诉案件、疑难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参与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十三)协助进行法治宣传、法治培训,参与理论中心组有关法律知识、法治建设方面的授课及重大课题调研;

(十四)市委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特别重大或疑难事项需要另聘法律顾问服务的,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市法务中心备案后,可另行聘请

第八条  参与采购的服务供应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供应方拥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不少于10名;

(二)供应方党组织健全,具有指派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法律顾问的条件

(三)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其拟指派法律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在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专业能力强;

(三)熟悉民情、社情,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首席顾问应具备10年以上执业经验或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常驻顾问应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验或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

第九条 参与采购的服务供应方除提供第八条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执业律师名册;

(三)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法律顾问的名册;

(四)提供拟指派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服务供应方在服务协议签订后,明确首席顾问、常驻顾问名单,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颁发聘书。

服务供应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指派法律顾问入驻市法务中心提供服务,首席顾问和常驻顾问可带助理协助工作。

首席顾问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市司法局同意;担任常驻顾问未满1年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要更换,应征得市司法局同意。

政府方认为需要更换首席顾问或常驻顾问的,服务供应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人员,并经市司法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法务中心统一对法律顾问实施编管理,设若干个法律顾问组,根据专业分类分组提供服务。具体分组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据实际运行情况优化调整。每个法律顾问组拟配备不少于4名法律顾问,其中首席顾问不少于1名,常驻顾问不少于2名。

常驻顾问在市法务中心全日制上班。不能出勤的,首席顾问应当出勤,或经市法务中心同意后由服务供应方另派法律顾问出勤,但常驻顾问出勤率不低于80%

首席顾问和常驻顾问的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供应方应动员全所力量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顾问可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调研成果。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成果可以专报形式,经市司法局报送市领导参阅。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全面、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有损政府方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积极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八)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的其他规定。

法律顾问于工作期间还应遵守机关工作人员党纪政务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市司法局可以通知服务供应方予以更换,并纳入服务协议追究违约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解除服务协议,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首席顾问在承担本办法第七条日常工作任务基础上,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

(二)受市领导指派参与处理市内重大、复杂的涉法事务,为市领导提供法律咨询;

(三)受委托代理诉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重大案件;

(四)组织研究涉法事务中遇到的共性问题;

(五)组织协调增加服务供应方的法律服务力量,据政府方专项工作需要组建法务团队从事阶段性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指派的其他工作;

(七)当与其他业务发生时间冲突时,优先满足政府方上述事项需求。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服务单位,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服务时,应向市法务中心提出,由市法务中心流转至法律顾问组,情况紧急的可直接跟相关组的首席顾问或常驻顾问联系,事后报市法务中心备案。

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涉法会议或其他需要出席的,原则上按照确定的分组进行分配。确因工作冲突难以出席的,由市法务中心进行统一调配,工作成果事后交原顾问组跟进后续处理。

委托代理案件必须书面报市法务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凭工作证,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协助。经授权,对特定事项开展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公平竞争审查建议书的,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及时、客观、公正,法律意见书和公平竞争审查建议书应当由经办法律顾问和首席顾问联合署名。

口头发表意见的,参加人对法律意见负责。

因工作不负责任,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和公平竞争审查建议书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情节严重的,市司法局可通知服务供应方予以更换,并纳入服务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或常驻顾问认为自己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履职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常驻顾问回避,由首席顾问决定;首席顾问回避,由市法务中心协商服务供应方决定。

第十九条 市法务中心建立统一登记制度,按照非诉和诉讼等分类进行登记,具体由市法务中心内勤负责。

法律顾问应当一事一档建立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 各法律顾问工作组应建立分析、研判、会商制度,对重大案件、涉法事务等问题组织开展分析讨论。

第二十一条 各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行政决策涉法事项,应当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前,应当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洽谈重大项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重大合同,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定稿后须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四)本单位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五)处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裁决等案件,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七)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方案,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四、考核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服务供应方和指派的首席顾问和常驻顾问实施服务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考核包括顾问工作量、服务质量、主体评价等。考核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法务中心应当监督服务供应方妥善保障常驻顾问的薪酬待遇和差旅费等履职有关必要费用,确保常驻顾问安心履职。

第二十四条 市法务中心为法律顾问配备接待室、顾问工作室、议事室、档案室等业务用房和设备,建立日常运行机制。

市法务中心配备2名内勤人员,负责协调、内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法务中心购买服务费用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为首席顾问、常驻顾问统一制发工作证件,并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介绍信等必要证明。

五、附

第二十 市法务中心的法律顾问作为被委托方为服务单位提供的法律顾问意见仅作参考,不能代替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各法律顾问服务单位仍是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对最终涉法结果负责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八 各单位应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积极培育本单位公职律师队伍,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

二十九  本办法自2026115日开始试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统一聘用后,原已聘用且已付费的服务期限未届满的法律顾问,继续由其提供服务,期满不再续聘。尚未付费的,由原聘用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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