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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MB1568562F/2026-101064038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6-0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65-2026-0002 发文字号: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玉环市生猪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8-05 10:06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8-05 10:06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

为进一步抓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原有的《玉环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玉农水函〔2025〕44号)予以修改调整为《玉环市生猪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6年8月4日 

玉环市生猪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为助力我市生猪养殖业平稳健康发展,缓解生猪收入波动时对养殖主体的影响,强化基础产能保护,推动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健全生猪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支持政策,全面保障重要农产品稳定供应。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生猪收入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需求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生猪养殖主体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生猪价格收入保险。

(四)协同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各有关部门等协同推进保险工作,并进行相应指导和监督。

三、方案内容

(一)投保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猪养殖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饲养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饲养场所位置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饲养场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场内建筑物布局合理,符合饲养要求,能保证饲养质量。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不含能繁母猪和种公猪)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生猪”):

1.按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2.投保时生猪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3.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4.投保生猪已投保中央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投保时须提供所有生猪养殖保险的保单,包括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保单以及商业性生猪养殖保险保单。

(三)承保机构

生猪收入保险纳入政策性地方特色农险范畴,原则上由政策性地方特色农险共保体进行共保经营。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疫病、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养殖保险生猪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收入=保险金额

实际收入=Σ[每月实际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头/公斤)×每月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赔款(元)

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赔款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和商业性生猪养殖保险中获得的赔款。

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指生猪的体长达到130 CM(不含)以上。

每月实际价格以保险期间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fzggw.zj.gov.cn/col/col1621092/index.html)发布的每月生猪出栏价格为准,若某一月未发布生猪出栏价格,则参照前一月次已发布的数值进行理赔结算。

每月实际出栏数量根据保险期间内每月实际检疫出栏数量确定,全年实际出栏数量=Σ每月实际出栏数量(头)

(五)保险金额

每头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生猪价格和约定出栏重量确定,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头)

每头保险金额=约定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公斤)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规模场年设计出栏产能、实际存栏数量及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数量确定,且最高不超过中央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数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数量为准。

约定价格分为13.2元/公斤、13.6元/公斤、14.0元/公斤、14.4元/公斤、14.8元/公斤、15.2元/公斤、15.6元/公斤和16.0元/公斤8档,具体以投保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发布的近12个月或近6个月或近3月生猪出栏平均价格的1.05倍(含)为参考值(就高确定),并综合考量生猪养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约定出栏重量结合农户实际饲养情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数量为准。

(六)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七)保险费率

基准费率

约定价格(元/公斤)

基准费率

13.2

4%

13.6

4.5%

14.0

5.25%

14.4

6.00%

14.8

6.75%

15.2

7.50%

15.6

8.60%

16.0

10.00%

费率调整系数

历史赔付情况

调整系数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120%

1.2

80%<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120%

1.0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80%

0.8

新承保业务费率调整系数为1.0。

(八)保险费、保险费补贴及保险费缴纳

1.保险费。每头生猪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墪系数

2.保险费补贴。玉环市生猪收入保险纳入补贴政策范围,玉环市财政对投保生猪收入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助,每头补助最高不超过22元且保险费补助比例不超50%,超过部分由生猪养殖户自行承担,年补助金额上限为88万元,用完为止。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保费补贴清算。

3.保险费缴纳。养殖主体需足额缴付自缴保费后方能享受财政补贴。养殖主体未持续参保,导致因脱保而产生的额外保险费,全部由投保人承担。

(九)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收入跌幅系数

收入跌幅=(保险收入-实际收入)/保险收入

不同收入跌幅对应收入跌幅系数

收入跌幅:X

收入跌幅系数

(0%,5%]

X

(5%,10%]

5%+(X-5%)×40%

(10%,30%]

7%+(X-10%)×30%

(30%,50%]

13%+(X-30%)×20%

(50%,80%]

17%+(X-50%)×10%

(80%,100%]

X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情形1:当全年实际出栏数量与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之和≤约定出栏数量×90%时,实际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实际收入=Σ[每月实际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每月实际出栏数量(头)]+Σ每月实际价格(元/公斤)/12×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约定出栏数量(头)-保险期间内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赔款(元)

赔偿金额=保险收入(元)×收入跌幅系数×[全年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头)]/约定出栏数量(头)

情形2:当全年实际出栏数量与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之和>约定出栏数量时,保险收入按照保险金额确定,实际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实际收入={[Σ(每月实际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每月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赔款(元)}×约定出栏数量(头)/[全年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头)]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收入跌幅系数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十)投保流程

1.保险公司召集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约定投保数量、费率、周期。

2.核实实际生猪养殖数量与投保数量是否一致,防止重复投保。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照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措施。

3.保险公司向符合投保要求的养殖主体收取全额的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加强工作的组织推进,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保险工作落地。

(二)加强宣传。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做好政策宣传,保险公司应对理赔依据、计算方法、市场价格的采用方法等与养殖主体利益关系密切的内容做好解释说明。

(三)优化流程。保险公司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赔款,并做好理赔各环节服务。

五、其他

(一)因上级监管要求,如需对生猪收入保险方案再次进行修订(如费率、收入跌幅系数、理赔周期等),保险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备新方案。市财政补贴政策保持不变的,不再另行发文。

(二)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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