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10210026878894/2018-695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玉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11-30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玉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玉环市 发布时间:2018-11-30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玉环市
发布时间:2018-11-30 16:34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20175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该文明确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201712月经省政府同意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对公款存放管理作出新规定。根据910日全省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视频会议要求,需在10月底前制定完善本地区公款存放管理办法,作为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依据。

现阶段,规范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要目标:一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公正透明;二是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支持我市经济政策和相关重点工作的实施。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明确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参与对象、管理原则、操作方式、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等。

(一)财政专户资金范围。根据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相关规定,本办法明确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及专项支出资金。

(二)参与对象。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同时,本办法规定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社保资金开户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需提供质押)。

(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方式。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财政部门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

(四)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本办法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设或变更财政专户资金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同时规定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五)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资格。参与我市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及非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2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3参与我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经财政部核准的市级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国有(控股)银行。除社保资金开户行外,其他银行需提供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认可为国有(控股)银行的文件,或根据公司章程、最近年度(半年度)报告符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规定,且经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国有(控股)企业,符合条件银行能提供可流通国债或浙江省政府债券作为质押的优先;

4市级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国有(控股)银行之外的银行,能提供可流通国债或浙江省政府债券作为质押的,也可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质押的国债或浙江省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5能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决议和有关协调会精神。由市委办、市府办、市“扶工助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负面名单;

6每次竞争性存放前一个月,竞标银行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30%,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

7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玉环市农商银行、工商银行玉环支行、建设银行玉环支行等社保资金开户行,应提供竞争性存放上一年度以来每季度的利率计算过程及适用利率,并提供付息凭据,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取消竞标资格。已存放的,财政局可视情况提前收回,由违规银行按原中标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或赔偿金);

8在玉环市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银行须以玉环支行或在玉总行名义参与竞标;

9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指定账户。由市财政局提供负面名单。

(六)竞争性存放信息公告。综合考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和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准备工作所需时间,本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七)评分方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均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集体决策操作。按照相关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2资金量少于500万,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市财政局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九)管理监督。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相关违规情形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活动。

三、术语释义

(一)竞争性方式。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

(二)集体决策方式。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

四、解读单位、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财政局;

解读人:袁必生、赵霞(预算执行局);

联系方式:0576-8725008387250086


《玉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目标

20175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20181月经省政府同意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省《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作出新规定。根据910日全省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视频会议要求,需在10月底前制定完善本地区公款存放管理办法,作为开展公款存放管理的依据。

现阶段,规范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主要目标:一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公正透明;二是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单位公款使用效益;三是支持我市经济政策和相关重点工作的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五十六条,明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内容、资金范围、参与对象、管理原则、操作方式、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等。

(一)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内容。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二)资金竞争性存放适用范围。资金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级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等。存量财政资金、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按其他规定执行。

(三)参与对象。参与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四)单位公款存放方式。单位闲置资金500万以上的账户、新开立或改变开户行的账户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存放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各单位应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500万以上并且预计闲置3个月以上的公款,应制定存放计划报财政局批准后,存放经市政府批准的银行或实施竞争性存放;未达到500万的小额闲置资金或500万以上但预计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资金,应制定存放计划报财政局批准后,存放经市政府批准的银行或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或通知存款。存放经市政府批准的银行或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公款。

(五)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参与资格。参与我市公款竞争性存放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设有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银行须以玉环支行或在玉总行名义参与竞标;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4.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5.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市财政局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6.能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决议和有关协调会精神。由市委办、市府办、市“扶工助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负面名单。

(六)竞争性存放信息公告。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七)评分方法。单位公款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均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

(八)集体决策操作。新开设或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市级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1.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市级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

2.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指预计日均存款低于300万的新开账户);

3.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4.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账户开立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九)管理监督。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企业(所属企业不包含已纳入市国资办监管的国有企业,下同)公款存放的监管指导工作,建立所属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单位、企业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

(十)银行账户管理。单位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市级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术语释义

(一)竞争性方式。竞争性方式是指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

(二)集体决策方式。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单位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

四、解读单位、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财政局;

解读人:袁必生、赵霞(预算执行局);

联系方式:0576-87250083872500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