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18-10721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8-11-30 16:33: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1-2018-0024 | 发文字号: | 玉政办发〔2018〕52号 |
玉政办发〔2018〕52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玉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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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D01-2018-00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玉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二)公开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市财政局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操作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规范操作; (四)科学评估。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按统一设定的评分指标体系实施。由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六)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专户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必须存放专户开户银行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应对影响我市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等突发重大事件需要;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市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市财政局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第九条 参与我市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及非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三)参与我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经财政部核准的市级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国有(控股)银行。除社保资金开户行外,其他银行需提供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认可为国有(控股)银行的文件,或根据公司章程、最近年度(半年度)报告符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规定,且经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国有(控股)企业,符合条件银行能提供可流通国债或浙江省政府债券作为质押的优先; (四)市级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国有(控股)银行之外的银行,能提供可流通国债或浙江省政府债券作为质押的,也可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质押的国债或浙江省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五)能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决议和有关协调会精神。由市委办、市府办、市“扶工助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负面名单; (六)每次竞争性存放前一个月,竞标银行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30%,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 (七)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玉环市农商银行、工商银行玉环支行、建设银行玉环支行等社保资金开户行,应提供竞争性存放上一年度以来每季度的利率计算过程及适用利率,并提供付息凭据,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取消竞标资格。已存放的,财政局可视情况提前收回,由违规银行按原中标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或赔偿金); (八)在玉环市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银行须以玉环支行或在玉总行名义参与竞标; (九)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指定账户。由市财政局提供负面名单。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在每期竞争性选择操作完成后,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 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由市财政局和开户银行另行签订相应的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级财政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包括对工业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和银行在我市的纳税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突出银行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财政国资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竞争性存放相关指标数据能集中统一提供的,应集中统一提供,供评选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由市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评选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指标体系对有效投标银行进行打分,并根据中标金额计算方法计算中标金额,推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和中标金额。 第十五条 招标结果经市财政局局长签字确认后生效,于生效当日分别在指定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并由市财政局或中介机构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市级财政专户开立或变更招标操作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需求提出财政专户开立需求,由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核准后,制定新开立财政专户招标方案,报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因开户银行违反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履行到期未续签、开户银行提供服务不再满足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变更市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会同业务科室提出变更申请,报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由预算执行局负责制定变更财政专户招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根据财政专户开立或变更业务需求,在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大类指标中,设定具体明细指标,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根据招标方案负责编制新开立或变更市级财政专户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中介机构至少于新开立或变更市级财政专户招标前1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发布新开立或变更市级财政专户招标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于新开立或变更市级财政专户招标前,收集、整理、核实各竞标银行的相关指标数据,供评选委员会参考。评选委员会根据市级财政专户招标规则,按照综合评分法对有效投标银行进行打分,推荐中标银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结果经市财政局局长签字确认后生效,于生效当日分别在指定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并由市财政局或中介机构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预算执行局代表市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集体决策操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2.资金量少于500万,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市财政局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新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账户开立(变更)、资金存放与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三十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撤销开立的账户、划回存放资金、并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单次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或账户管理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近一年内曾发生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的情形; (八)因股权变动等原因,不再是社保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又不能按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的; (九)未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决议和有关协调会精神;(十)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户存款不得取现、转让,到期转回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承担财政资金安全的责任,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县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玉环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XXXX年第X期竞争性 存放招标公告 2.玉环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XXXX年第X期竞争性 存放中标公告 3.玉环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XXXX年第X期竞争性 存放更正公告 4.廉政承诺书 附件1 玉环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XXXX年第X期 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玉环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 玉环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XXXX年第X期竞争性存放招标。 二、招标项目内容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 (期限)定期存款,…………。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玉环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三)参与我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经财政部核准的市级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国有(控股)银行。除社保资金开户行外,其他银行需提供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认可为国有(控股)银行的文件,或根据公司章程、最近年度(半年度)报告符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规定,且经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国有(控股)企业,符合条件银行能提供可流通国债或浙江省政府债券作为质押的优先; (四)市级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国有(控股)银行之外的银行,能提供可流通国债或浙江省政府债券作为质押的,也可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质押的国债或浙江省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五)能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决议和有关协调会精神。由市委办、市府办、市“扶工助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负面名单; (六)每次竞争性存放前一个月,竞标银行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30%,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 (七)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玉环市农商银行、工商银行玉环支行、建设银行玉环支行等社保资金开户行,应提供竞争性存放上一年度以来每季度的利率计算过程及适用利率,并提供付息凭据,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取消竞标资格。已存放的,财政局可视情况提前收回,由违规银行按原中标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或赔偿金); (八)在玉环市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银行须以玉环支行或在玉总行名义参与竞标; (九)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指定账户。由市财政局提供负面名单。 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注明日期及时点)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地址:(可以是直接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指定地点现场领取) 五、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需提供材料等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六、投标起止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等)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八、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2 玉环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XXXX年第X期 竞争性存放中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XXXX 二、招标项目名称 玉环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XXXX年第X期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XXXX 四、定标日期 XXXX 五、中标结果 (包括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XXXX 七、其他事项 XXXX 附件3 玉环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XXXX年第X期 竞争性存放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XXXX 二、招标项目名称 玉环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XXXX年第X期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XXXX 四、更正理由 XXXX 五、更正事项 XXXX 六、联系方式 XXXX 附件4 廉政承诺书 玉环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玉环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玉环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XXXX年第X期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二、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三、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四、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五、开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接受单位存款严格遵守《玉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资金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级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等。 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市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专户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格式见附件4)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制度,存放结果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条 单位闲置资金500万以上的账户、新开立或改变开户行的账户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存放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各单位应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500万以上并且预计闲置3个月以上的公款,应制定存放计划报财政局批准后,存放经市政府批准的银行或实施竞争性存放;未达到500万的小额闲置资金或500万以上但预计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资金,应制定存放计划报财政局批准后,存放经市政府批准的银行或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或通知存款。存放经市政府批准的银行或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公款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 (一)应对影响我市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等突发重大事件需要;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单位公款存放经市政府批准的银行,需制定存放计划报市财政局统一安排,不得自行存放。市政府已明确指定存款单位和存放银行的除外,但存放后也应报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单位确因特殊原因账户资金需经常保持在500万以上,又不宜存放定期存款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通过招投标选择账户开户银行,并办理协定存款或通知存款。 第七条 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 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各单位应同原开户银行办理协定存款手续,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和银行业自律机制上限确定,原开户银行不愿按银行业自律机制利率上限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的,通过竞争性方式变更开户银行。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九条 单位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指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一个市级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市级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单位不得将预算资金转入基本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市财政局按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单位应逐年清理撤销存量专用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指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且有一定使用期限。根据严控新增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要求,市级单位除经市政府批准确因借款需要外,不得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量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第十条 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一般不再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量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项目资金结算完毕时,账户必须销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与变更 第十二条 市级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填写《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件1),注明拟选择开户银行的方法,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开立社会团体基本账户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 2.开立食堂专用账户的,应提供食堂成立文件、食堂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经市政府同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符合规定拟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还需提供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上级有关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符合规定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签发《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2)。单位依据市财政局签署同意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开立账户。对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市财政局应在《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于符合开户条件,应实行竞争性选择开户银行的,出具同意竞争性选择开户银行的意见。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意见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开户银行。持中标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办理《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签署同意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办理单位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单位提供已审核同意账户变更的书面报告、银行已同意销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立结算账户的申报材料,按规定以新设账户要求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 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十八条 除符合规定可不实行竞争性存放外,市级单位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及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市级单位开展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优先。单位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二)公开透明。单位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操作规范。单位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规范操作,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单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二十条 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新开立的需招投标确定开户银行的其他账户,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单位自行组织竞争性存放或委托中介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结合实际,科学预测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日常支付前提下,制定资金存放计划,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一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开展招投标工作,应编制招标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格式见附件6),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资金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设有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银行须以玉环支行或在玉总行名义参与竞标;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五)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市财政局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六)能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决议和有关协调会精神。由市委办、市府办、市“扶工助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负面名单。 第二十四条 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包括对工业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和银行在我市的纳税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具体可以参考社保资金评分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经营状况指标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统一采用招标上一年度数据,竞争性存放相关指标数据能集中统一提供的,由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格式见附件8)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 第二十七条 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9),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禁止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市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发布到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7)。 第二十九条 市级单位应与中标银行按照招标文件和该银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开户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三十条 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单位应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提前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六)未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决议和有关协调会精神; (七)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级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市级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 (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指预计日均存款低于300万的新开账户); (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第三十二条 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账户开立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三十三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时,单位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会议记录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市级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一)涉密、资金量小于500万或者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需制定存放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存放市政府确定的银行,或存放于原开户银行。市政府已明确指定存款单位和存放银行的除外,但存放后也应报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级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3),同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经竞争性存放确定开户银行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级单位应在办理定期存款存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单位定期存款备案表》(附件5),并附定期存单复印件,经竞争性存放确定存放银行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规范续存决策方式。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制定存放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存放市政府确定的银行或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续存原中标银行。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预算单位非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单位资金累计存期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级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企业(所属企业不包含已纳入市国资办监管的国有企业,下同)公款存放的监管指导工作,建立所属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单位、企业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上年度《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 第四十四条 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监管,建立市级单位公款存放信息档案,对市级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定期存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级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并对银行机构违反规定为单位开立和使用账户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 市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市人民银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收付及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九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还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视情处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暂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权限,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暂停或停止拨款;应追究市级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的; (六)开立银行账户、定期存款存放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的; (七)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的; (八)违反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条 银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市级单位开立、变更、使用银行账户及办理资金存放的,由市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市级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定期对市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年检,跟踪监督开立和使用情况。银行账户年检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及时按本办法要求实行竞争性存放。因特殊情况未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有关单位应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公款存放管理办法,对下属单位及企业的公款存放进行规范管理。为提高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规范性和效率,提倡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企业资金统一实行存放管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制定公款存放管理办法,规范本乡镇(街道)及下属单位、企业公款存放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国资办监管的国有企业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办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环县县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玉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 2.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 4.单位公款存放计划 5.单位定期存款备案表 6.(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公告 7.(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中标公告 8.(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更正公告 9.廉政承诺书 10.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
附件2 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_________________: 批号: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要求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收悉。根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准你单位开立下列银行账户。请收到批复书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审批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批复书一式三份,开户申请单位一份,人民银行一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 附件3 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 编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该表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2.本表适用于新开账户、账户变更和撤户备案; 3.新开账户备案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变更、撤户说明”中填写“新开户”; 4.撤户时“原银行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变更、撤户说明”中填写“撤户”。 附件4 单位公款存放计划 编报单位(公章): 编报时间: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财政局意见: 注:1.该表一式三份,报财政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单位留档一份; 2.如因收支计划难以准确预计等原因,不能确定存放期限的,可选择较短的存放期限或7天通知存款,如满意银行是开户银行,也可以协定存款形式存放; 3. 纸质报表与电子表同步报送。 附件5 单位定期存款备案表
附件6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 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玉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二、招标项目内容 XXXX单位公款 (期限)定期存款,……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玉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设有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银行须以玉环支行或在玉总行名义参与竞标;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五)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市财政局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六)能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决议和有关协调会精神。由市委办、市府办、市“扶工助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负面名单。 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注明日期及时点)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地址:(可以是直接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指定地点现场领取) 五、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需提供材料等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六、投标起止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等)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八、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7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 中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XXX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XXX 四、定标日期 XXX 五、中标结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XXX 七、其他事项 XXX 附件8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 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XXX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XXX 四、更正理由 XXX 五、更正事项 XXX 六、联系方式 XXX 附件9 廉 政 承 诺 书 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玉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5.开立行政事业单位账户、接受单位存款严格遵守《玉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年度: 年 填报单位(公章) :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每年1月10日前填报 填报日期: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人武 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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