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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19-107172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玉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5-03 14:3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2-2019-0004 | 发文字号: | 玉公管办〔2019〕3号 |
玉公管办〔2019〕3号 关于印发玉环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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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玉环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玉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19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提高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6 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玉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应急需要等特殊情况,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须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审核。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交易: (一)项目备案审核; (二)项目交易公告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日期不少于7天,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或设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交易公告时间;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规定时间组织交易; (四)交易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3天;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双方签订合同。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模标准以下的其他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交易,具体由业主单位确定。 第八条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应事先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施工预算,且经业主单位确认后方可交易。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操作程序: (一)项目审核; (二)项目交易公告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乡镇平台上发布,公告日期不少于5天,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或设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交易公告时间;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规定时间组织交易; (四)交易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乡镇平台上公示3天;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双方签订合同。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之外交易方式的,须经项目业主单位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在相应项目类别的下浮幅度内确定承包对象。 第十一条 对技术无特殊要求的小额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标通过制,以商务标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技术方面的各项要求,投标人明确响应后可不再制作技术标。招标文件、图纸、投标工具等采用网上直接下载,下载地址统一为玉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项目商务标评标办法采用二次平均价最接近法,即在招标人招标控制价下浮幅度内抽取参考价,和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进行二次平均。有效报价和二次平均值差的绝对值最小的为中标价;最小绝对值相等且有效报价不相等的取低价;最小绝对值相等且有效报价相等的抽签决定。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交易项目,评标委员会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业主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未设置技术标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根据评标办法当场宣布招标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应负责做好相关记录,并和其他交易资料一同存档。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造价采用现行浙江省定额,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施工项目的业主单位发包控制价和承包人有效报价下浮幅度如下: (一)建筑工程5%-12%; (二)纯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园林绿化、智能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10%-20%; (三)港口、交通工程5%-12%; (四)水利工程2%-12%; (五)其他工程8%-15%。 第十五条 在本市区域内已担任法定招标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在本市区域内再兼任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交易文件另有规定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工程项目交易工作;市发改、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业务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交易条件、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审核及交易过程的监督与投诉处理等事宜。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全市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步伐,逐步向基层延伸,将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纳入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范围。 第二十条 各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资料的整理归档,档案应包括交易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交易文件、交易过程记录、承包合同等全部资料,落实固定科室和人员集中统一保管。同时,要每季度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小额工程交易情况报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工程变更严格按照《玉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下属机构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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