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19-8354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9-12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关于《玉环市违法建筑处置意见(修订)》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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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5年10月出台了《玉环县违法建筑处置意见》,为推动基本“无违建市”创建、加快违法建筑处置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三改一拆”工作深入推进和“创无”工作不断深化,近年来省市相关政策标准有所调整,加上实际处置工作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违法建筑意见已不能适应“创无”的新要求,亟待修订完善。主要基于以下3点考虑:一是我市“无违建”创建实际。以现有违法建筑处置意见,要实现存量违建100%处置到位,难度较大,特别是存量中占比较高、处置难度较大农村附属房等违建,还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和处置办法。二是部分内容与省市最新政策不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进一步统一明确。三是省“创无”考核验收标准有较大变动,“创无”重要指标完全倾向国土方面。 二、修订过程 今年4月份,杜年胜常委赴省三改一拆办汇报对接“无违建市”创建工作;5月份,杜年胜常委带队赴义乌、诸暨考察,学习违法建筑处置政策和经验做法;市三改一拆办充分兄弟县市区先进经验和政策,结合玉环实际,起草了《玉环市违建建筑处置意见(修订)》初稿,杜年胜常委牵头先后2次召开意见征求会,并通过oa系统书面征求40多个单位意见以及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主动对接省“三改一拆”办和台州市“三改一拆”办听取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送审稿。 三、修订内容 一是新增违法建筑认定时间(第五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中明确2013年10月1日后新建的违法建筑属于新增违法建筑,玉环原处置办法规定时间是2012年7月1日,现修订稿统一为2013年10月1日。 二是暂缓拆除内容(第六条)。原处置办法规定“列入高新企业等重点企业未落实生产场地前的”暂缓拆除,此款不符合《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订稿中予以删除。同时,增加一条“生产生活配套附属房”可暂缓拆除,并明确附属房具体标准(要求建筑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且与主体结构、周边环境相协调),这条省里也已同意。 三是没收回购内容(第七条)。参照诸暨、义乌等地做法,修订稿将简化处置程序,没收的违法建筑直接移交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管理处置,增加了允许委托村级代为管理。同时,鉴于实际工作需要,允许对没收违法建筑进行返租处理。 四是追责对象(第十二条)。原处置办法规定:党员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将依纪依法进行相应处分。修订稿里对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明确:包括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干部职工、编外用工人员、村班子成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直系亲属。 五是部门名称。因机构改革,对原处置办法中的部门单位名称及职责作了适当修改。 解读机关:市三改一拆办 解读人:陈德明,联系电话:13600577122、677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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