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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19-107244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9-12 15: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0-2019-0010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19〕15号

玉政发〔2019〕15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违法建筑处置意见(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12 15:07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12 15:07

政策解读

JYHD0020190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违法建筑处置意见(修订)》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9912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违法建筑处置意见(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深入推进“无违建市”创建和新时代美丽玉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玉环市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业等法律法规的建筑及其他设施的处置。

第三条  按照“依法依规、保障民生;公平正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属地管理、强化服务”原则,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四条  违法建筑处置以属地管理为主,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能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市“三改一拆”办负责协调、督查、指导、考核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五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一律予以拆除:

(一)2013101日后新建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属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应拆未拆的;

(五)非法“一户多宅”应拆未拆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七)影响水源地、河道(水塘)、海堤等保护或危及防洪,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八)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地下管线、公共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社会服务设施,影响设施建设或功能正常发挥的;

(九)擅自突破规划控规指标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影响市容景观或存在消防、质量安全隐患的,严重侵犯公共利益安全或影响社会治安的,妨碍重点工程建设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后果严重、难以补救的。

第六条  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可暂缓拆除:

(一)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但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市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乡村违法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属“台门屋”“串架屋”等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老屋,应拆未拆但一时难以拆除的;2.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应急需要的;

(三)建筑不超过30平方米且与主体结构、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乡村生产生活配套附属房。

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负责暂缓拆除违法建筑审核登记上报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上报对象进行认定,符合暂缓拆除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无违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予以没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但近期城乡建设规划暂不实施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调整,且不严重影响城乡建设规划的;

(三)拆除后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予以没收,其余情形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没收;没收的违法建筑直接移交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管理处置,可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返租或回购协议,也可委托村居(社区)代为管理。

没收违法建筑返租的,按当前市场价进行,租赁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城乡建设规划暂不实施的可予续租。

没收违法建筑折价回购的,违法建筑处置责任主体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协议,并约定所购违法建筑不得扩建、重建,不予确权,涉及征收时按不高于本次回购价格补偿。

回购价格按第三方评估价折价计算。住宅类违法建筑城镇规划区外按评估价的30%、城镇规划区内按评估价的50%折价计算,非住宅类违法建筑按评估价的50%折价计算。芦浦镇、干江镇、沙门镇、龙溪镇住宅类违法建筑在折价回购的基础上再下浮30%,鸡山乡、海山乡住宅类违法建筑在折价回购的基础上再下浮50%。回购款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体制返还。

被没收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愿意返租、回购或者未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期限回购的,违法建筑处置责任主体可对没收违法建筑作公开拍卖或拆除处置。

第八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合法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且建筑质量鉴定和消防整改符合要求的厂房,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或虽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但规划可调整的;

(二)企业厂房少批多用,多用部分土地面积控制在批准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两规”)的;

(三)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给予补办供地手续;

(四)城镇规划区内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民建房少批多建,建筑总层数在六层以内且少批多建部分面积在批准面积的20%之内,但房屋确实无法拆除的,在房屋建筑质量鉴定合格的前提下,地上建筑物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低处罚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规划批准层次和用地面积核准直接予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五)城镇规划区内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民建房未批先建,且符合“两规”的,在房屋建筑质量鉴定合格的前提下,地上建筑物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低处罚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直接予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外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民建房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符合“两规”或确认“两规”可调整,房屋建筑质量符合要求且相邻无纠纷的,免于处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直接予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拆后综合利用、城乡环境整治、景观改造提升等要求,根据“两规”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建立违法建筑处置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会商机制。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含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干部职工、编外用工人员、村班子成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并参照《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相关规定给予违法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不得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土地登记。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土地登记机构不得予以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不得将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将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市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市公安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相关备案。

(四)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贷款等服务。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金融机构等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五)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征集发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将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信息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由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记入提示信息并予发布。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履行职责,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市纪委市监委依法依纪给予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环县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玉政发〔201527号)同时废止。此前已按《玉环县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处置的违法建筑视为处置有效,本市其它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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