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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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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14 15:08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14 15:08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由于《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8〕37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现已自动失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文件要求有效期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并对文件第四项限制条件第二点、第三点在本次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同时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税收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引导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和《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9〕16号)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现起草了《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措施

(一)《通知》内容主要包含玉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的实施范围、减征对象、减征幅度、限制条件、指标口径、执行时间等其他规定。

(二)其他说明:由于《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8〕37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现已自动失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文件要求有效期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对文件第四项限制条件第二点、第三点中在本次修改中进一步明确。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

解读人:郑祖杨(市税务局税政一股副股长);

联系方式:0576-872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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