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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0-107197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0-10-14 15: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0―2020―0014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20〕32号

玉政发〔2020〕32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14 15:07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14 15:07

政策解读

JYHD00―2020―0014


  说明:本文件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01014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税收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引导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

二、减征对象

1.《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916号)中综合评价列为A类的规模上企业;

2.《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916号)中综合评价列为B类的规模上企业。

三、减征幅度

在减征对象中,规模上A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为100%,规模上B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为80%

四、限制条件

以下行业和企业,不列入减征对象范围:

1.石油、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租赁业等行业;

2.存在因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企业;

3.“AB类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同类企业平均亩均税收的企业;

4.政府明确规定重点清理或整治的行业或企业。

五、指标口径

1.减征年度的亩均税收=减征的上一年度税收实际贡献/减征的上一年度的用地亩数。

税收实际贡献和用地面积的指标口径和亩均税收的计算方法按《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916号)执行。

2.企业减征税额=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减征比例。

土地面积指参与工业综合评价的土地面积(包括未审批用地的面积),剔除企业对外出租(出借)的土地面积、属于可不计入工业综合评价土地面积和承租的不属于企业应缴纳的土地面积。企业减征税额不包括偷税、骗税查补的税款。

六、其他规定

1.符合本办法的减征企业若同时符合其他同类政策,企业可从高选择一项优惠政策。

2.政府部门认为需要鼓励发展和重点扶持的其他企业,原则上参照B类规模上企业进行减征,如其税收贡献达到全市亩均税收标准的,则按照A类规模上企业进行减征。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到期自动失效。办法中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的政策自202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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