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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0-107193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0-11-06 14:3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0-2020-0017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20〕34号

玉政发〔2020〕34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06 14:36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06 14:36

政策解读

JYHD0020200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0116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排除城乡危旧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城乡危旧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危险房屋,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以下简称危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其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危房应按本意见及时治理、及时解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送达当地乡镇(街道)(含玉环经济开发区,下同),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当地乡镇(街道)在排查中发现的新增疑似危房的鉴定费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遵守本意见,并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解危工作。

第五条 危房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监测等工作,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产权房屋和产权属本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职工的集资建房、房改房的人员撤离、房屋腾空以及其他治理措施的落实;各村(居)、社区负责本区域内危房的排查和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六条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危房治理改造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综合协调、督查核查乡镇(街道)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危房治理工作。

第七条 D级危房严格落实“五个一律”要求,即:一律依法由乡镇(街道)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擅自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C级危房由属地乡镇(街道)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产权人按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限期加固或修缮。

第八条 D级危房、未落实解危措施的C级危房禁止用于出租以及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已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生产经营并限期搬离。对不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属地乡镇(街道)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危房实施停水、停电、停止供应燃气等措施,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等单位应配合执行。

第九条 危房治理改造审批按照“特事特办、适当放宽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原则实施。

(一)危房拆复建的申请人为房屋所有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继承人,房屋所有人可依法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二)危房拆复建确需先拆后建的,申请人应当在拆除房屋之前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对现状的位置、面积、高度等进行测绘存档,作为审批依据;

(三)因火灾、洪灾、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危房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拆复建可参照D级危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拆除重建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报属地乡镇(街道)审查合格备案后,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或取得《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的工匠实施整治施工。维修加固项目或者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D级危房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实施拆建改造的,可参照C级危房予以加固修缮;C级危房确因无法加固修缮或加固修缮治理成本过高等原因而建议整体拆除的,可参照D级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C级危房治理完毕后,住建部门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安全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属地乡镇(街道)应加强配合,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时即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章 住宅类危房治理与改造

第十二条 D级危房根据所处地域、规划要求等不同,采用就近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原址或异地拆复建等方式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采用就近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解危的,其补偿安置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采用原址或异地拆复建方式解危的,按照联户拆建、原址或异地零星拆扩建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置:

(一)玉城街道建成区以及其他乡镇(街道)已列入城市有机更新或近期工程项目建设拆迁范围内的D级危房,按照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者异地产权置换安置,不得原址拆复建;

(二)除上述规定的范围以外,不符合规划的D级危房,确属无其他可居住房屋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另有房屋的应一并计算),且未列入近5年改造计划项目范围内的,可申请拆复建。

就地安置时,应尽量优化调整建设位置。无法调整建设位置的,可优先按无房户另行异地安置;无法另行异地安置的,可申请在原址拆复建,但泄洪区及地质灾害范围内危房拆复建应征求相应部门意见。

同一幢危房中部分住户符合拆复建条件的,幢内其他危房户可一同联幢拆复建。拆复建审批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用地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调整或移动;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但原房屋建筑层数少于三层的,根据实际居住人数可以增加至三层,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部分今后需拆迁时,不予安置补偿。

(三)除上述(一)至(二)项规定的范围以外的D级危房,因建筑密度过高,其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鼓励按棚户区改造、联户拆建或异地拆复建方式处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统一改造建设的危房,可在原址拆复建。危房拆复建一般应控制在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和原房屋的产权面积以及原建筑物的高度以内。扩建部分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其拆复建审批按如下规定执行:

1.规划内危房拆复建建筑规模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规定执行,可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率等要求;

2.农村或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内危房拆复建,重建面积按省、台州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但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

第十四条 原址拆复建保持原层数、原高度的房屋,与相邻建筑间距不作强制性要求,不需相邻权人意见。改建或新建建筑的标准层高宜为2.8—3.0米,底层不宜超过4.2米,沿街底层不宜超过4.8米。

拆复建规模超过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原房屋的层数、高度,且超过部分影响相邻合法建筑日照、通风、采光的,相关部门应当征求相邻权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D级危房中系城镇户口的困难家庭,并系唯一住房的,在尚未解决居住情况下,可先对危房进行查封、腾空。查封并腾空后,可按无房户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具体参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和租金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D级危房中系农村户口的困难家庭,并系唯一住房的,在尚未解决居住情况下,可先对危房进行查封、腾空。查封并腾空后,属地乡镇(街道)应调剂废弃的学校、办公楼、村文化中心、祠堂、置换或租住闲置农房等,整理后供危房户临时过渡居住。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按本文件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困难家庭,其D级危房经查封、腾空后,未按照本文件第十六条实施保障的,自腾空之日起,按照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租金补助。

第十八条 困难家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面积,按现有住房面积实施。

第十九条 危房改造中,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行实施改造的,可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乡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完成后,乡镇(街道)应将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申请资金等材料提交市住建局。改造资金超过补助标准资金的,按补助标准补助;少于补助标准资金的,按决算实际补助。

第二十条 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住房困难救助。原则上危房修缮每户补助20000元,危房重建1人户补助30000元、2人及以上每户40000元。其它农村房屋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困难家庭的租金补助和住房困难救助经费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审批,统一汇总报市财政局。相关经费由乡镇(街道)先行支付,市财政一次性返还。

 

第三章 旧厂区危房治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企业各类建筑,可通过政府拆迁收购、企业迁建置换、企业原地改造等途径进行治理,加强立面改造,提升城市形象。具体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执行。

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且未列入近5年改造计划的前提下的危旧厂房,允许通过拆复建,规划指标按照《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630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以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D级危房,原则予以加固修缮。如加固修缮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可按相关规划要求予以拆复建,申请拆复建的设计方案应先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核定;如涉及到保护规划编制已经市本级审查通过但尚未批复的,可参照正在编制保护规划的报批稿或中间成果先行启动拆复建审批工作,具体审批由当地乡镇(街道)牵头,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文广旅体等相关部门把关。

第二十四条 对原已审批的各类临时建筑,可以通过加固修缮消除建筑质量、消防安全隐患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由项目所在的当地乡镇(街道)确定是否延续使用。可以延续使用的发布整改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收通知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特别是粮食、供销、电力、盐务、冷冻、油库和已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及“撤扩并”的原乡镇政府办公楼、乡镇办企业房屋等)在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其治理改造应优先服务、服从乡镇(街道)的总体规划,按照“宜建则建、宜绿则绿、宜储则储”原则,选择绿化、停车场、公共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并由所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与市国资办核销。

村级各类公共建筑(含农村戏台、老年活动室等)拆复建参照本文件第十三条执行。各类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属合法建筑的仅限于维修或原址拆复建。

第二十六条 危房改造实施挂牌公示,加强巡查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公路以上两侧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类破旧房屋及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其它用途危房治理改造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202012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D级危房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中未明确的有关D级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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