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0-11129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4-07 16:5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0-2020-0002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20〕6号

玉政发〔2020〕6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07 16:51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07 16:51

政策解读

JYHD00202000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捕猎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二、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电网(电猫)、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铁夹、弩、弹弓、地枪、排铳、猎犬、钢叉等工具进行猎捕以及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捡蛋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三、严禁在沿海滩涂等湿地内非法张网捕鸟、药物毒鸟及使用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生存栖息的工具和装置。

四、严禁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及生存环境,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引入外来物种放生。

五、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057687238915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042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