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0-107207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7-02 17:44: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0-2020-0007 | 发文字号: | 玉政发〔2020〕21号 |
玉政发〔2020〕21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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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D00-2020-0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 奖补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工作,规范和加强项目与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和全域景区化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组织包括行政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所称的一事一议项目管理,是指在现行一事一议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一事一议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以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实行一事一议项目,遵循民主决策、量力而行、讲求实效、规范管理等原则;坚持民办公助,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筹资筹劳、村级集体经济努力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金融资本积极参与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 项目申报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村内小型农田水利、渔业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溪坑整治、小型码头建设;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村内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村内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对非村级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第六条 为减轻村级负担,要合理控制一事一议项目投资规模。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核准总投资的80%,财政奖补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市财政奖补资金与省财政奖补资金1:1配套安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一事一议实行项目制管理,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监管作用,跟踪管理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管护全过程。 第八条 一事一议项目建立市级滚动项目库,按照“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主体、乡镇(街道)初审、市级审定”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对项目及时筛选、上报,编入市级滚动项目库。项目库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九条 加强一事一议项目总体规划,充分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系统考虑整村需求,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不分批立项,不零打碎敲搞建设,做一事了一件,避免资金出缺口、项目留尾巴。优先支持群众受益面广、村民积极性高、能够提高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项目,优先支持村两委班子工作得力、村务公开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负债少、村规民约完善的村。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完成政策处理、投资规模适当。 (二)上年有一事一议项目未完工的村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负债较重且无偿还能力的村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一事一议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各乡镇(街道) 根据分配资金量,对村级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认真筛选,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推荐到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规划及申报程序 (一)村级议事。 1.提出方案。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讨论研究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项目工程概况、工程概算、自筹资金来源(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方式、标准、人数,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及项目完成时间等内容。 2.初步论证。乡镇(街道)协助村级组织与市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前的政策咨询,对拟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初步论证,完善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3.征求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初步方案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公示资料留档保存。 4.议事表决。村两委在征求群众意见后,修订初步方案,并将修改方案经村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表决,按议事程序通过后,由与会代表签字,形成正式方案。 5.上报审批。村两委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议,填写相关表单及资料上报审批。将《一事一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议》、《项目工程概算表》《项目工程预算书》《玉环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批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议事决议公示照片和申报承诺书,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并存档。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根据村级上报的相关资料,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论证,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帮助村级做好项目前期的政策处理;对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村级自筹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 (三)市级部门审批报备。市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共同研究把关,经评审会或市联席会议审核确认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签署批复意见,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项目应当实行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编制、竣工决算审计等制度。上述事项产生的费用,可计入项目投资成本,以项目工程决算及有效合同为准,但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建设期自项目批复之日起计算。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确需延期的,需在规定建设期到期前向市财政局申请延期,未经批准无故延期将扣减奖补资金或取消项目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确需调整的,须经市财政局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在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质量标准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村级组织可以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组织实施。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亲属等利益相关人一律不得参与本村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承包。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管,通过村民议事程序,确定聘请监理人员或熟悉本工程业务的本村村民若干名,组成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预决算等把总关、负总责,严格项目质量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检查验收: (一)项目实行逐级检查验收。工程竣工后,先由项目村进行项目质量、工程量等验收,完成财务审核,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验收文本资料清单整理好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验收。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通过后,出具《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汇集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 (二)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擅自变更情况; 2.是否存在虚列项目内容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村民筹资筹劳是否自愿,执行标准是否合规; 4.所筹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以张榜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 5.政策处理是否到位、有效; 6.工程是否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7.项目相关资料、图片是否完整; 8.其他需要验收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一事一议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村级财务要及时登记入账,纳入管理。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建立管理和养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员和养护经费,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一)拟建项目凡涉及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须经审批同意或备案,手续齐备后方可申报。 (二)征地补偿费等政策处理,其费用可计入项目投资成本,但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 (三)实施一事一议项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意保护耕地、林地、山体、水体,力求节约、环保、实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项目资金主要包括省、市、乡镇(街道)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至乡镇(街道),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乡镇(街道)农村人口、行政村数、项目执行情况、验收通过率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实行一年一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奖补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政策处理,不得用于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干部报酬开支,不得用于本议事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得返还给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为加快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度,鼓励金融资本参与,可积极探索引入银行贷款参与项目建设的做法,以扩大有效投资,缩短建设工期,待项目完工后,可以用财政奖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必须在项目验收前到位,凡自筹资金不能到位的,项目不予验收。允许当地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村民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我市主管部门关于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受益的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人口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劳动力。 (三)筹资筹劳减免。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低保户等,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减免。 第二十五条 项目村在开展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时,要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材料购买、劳务承包等经济业务均需依法开具发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村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实际情况(一般在工程完成30%以上)申请拨款。乡镇(街道)要积极发挥属地管理的监管作用,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并经村级、乡镇(街道)验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及验收情况,办理财政奖补资金结算并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尾款。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公示制。全面公开一事一议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提高一事一议工作透明度。项目村在实施一事一议项目时,要及时将项目规划及资金筹集方案、议事决议、项目资金收支明细等内容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群众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村在实施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按《一事一议项目验收文本资料清单》进行汇总、整理、归档,并及时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及市财政局存档,实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选择部分乡镇(街道),对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一事一议项目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一事一议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关立项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加大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严防虚报、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财政奖补资金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扣减、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并暂停其三年申报资格: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及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等行为的; (三)由于项目村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工程延期或终止的; (四)经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实际工程量或实际总投资严重不足的; (五)工程竣工后,项目村未在三个月内完成验收资料报送,影响市级复核的; (六)项目工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且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整改的; (七)项目的财务管理或会计核算混乱,问题严重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玉环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玉政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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