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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0-107226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31 15:23: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68-2020-0001 | 发文字号: | 玉市监餐〔2020〕5号 |
关于印发玉环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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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D68-2020-0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分局(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玉环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玉环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的风险防控,保障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一般违法违规情形,实行年度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查处并抄告第三方平台处理。 第三条 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记分,作为对其实施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列入红黑榜、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等有关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 市场监管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 (一)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累积计算; (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同一种违法行为涉及检查表两项以上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的条款记分,不重复记分; (三)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次检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记分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线上视频巡查抓拍、监督抽检等形式。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按照《玉环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以下简称记分检查表,见附件1)内容进行检查及评价,并留存图像、影像等有关证据,作为记分依据。检查记分情况应当经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在记分检查表上通过签字、盖章或回复等方式确认的,监管人员应当在记分检查表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六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按照自然年度来计算。分数的记录日期应当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保持一致。一个记分周期内,市场监管局需对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检查2次及以上。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25分以上(含25分)的,由市场监管局列入黑榜向社会公告,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条 被列入黑榜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且经市场监管局核查确认后,方可移出黑榜: (一)违法记分事项已全部整改到位; (二)主要负责人完成食品安全学习并通过考核;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有的记分予以清除: (一)记分周期届满时,累积记分未达到25分的; (二)累积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全部整改到位并通过食品安全考核后,被移出黑榜的。 第十条 市场监管局的记分监督检查,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依据执法要求进行记录并归档,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记分及后续处理情况记入其食品安全信息监管档案。 (二)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执法人员、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有关行业和人员开展对本办法的培训、宣传工作。 (三)市场监管局应对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实施记分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其官方平台或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提供记分和查处情况等有关信息,供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玉环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 附件 玉环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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