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0-107204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8-03 17:3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0-2020-0011 | 发文字号: | 玉政发〔2020〕25号 |
玉政发〔2020〕25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
||||
|
||||
|
||||
![]() |
||||
JYHD00-2020-0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及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园林作业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各乡镇(街道)建成区内及玉环经济开发区自2020年9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具体区域如下:玉城街道:城区三潭路以北、城中路(含)以东、榴岛大道以西、黄坭坎隧道(含)和西青岭隧道(含)以南构成的封闭圈,榴岛大道(黄坭坎隧道—珠港大道)部分路段;坎门街道:振兴路至解放路(海城路—海港路)路段、新大街(海港路—后沙街)路段、开源路(海港东路—海港西路)路段、海港路(海港西路—东头加油站)路段;大麦屿街道:兴港路(陈屿小学—龙山路北端)路段;楚门镇:环城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城东桥—西青桥)路段、文房路(昌业路—湖滨路)路段、湖滨路(南兴西路—环保路)路段;清港镇:迎宾路全线、群兴路全线、清城路全线;芦浦镇:漩港路(芦浦镇人民政府—芦浦镇中学)路段、莲花岙路;干江镇:台江路全线、育才路全线、繁江路全线、麦莎大道全线;沙门镇:桐兴街、楚瑶路;龙溪镇:柚香路(灵溪路—龙翔路)路段、灵溪路;玉环经济开发区:南浦路全线、石台路全线、漩港路全线、金海大道全线、凤屿路全线、银湖大道全线。 (二)各乡镇(街道)建成区外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玉环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玉环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玉环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志。 四、管理要求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