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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0-96764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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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06 17:33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06 17:33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要求于2019年底前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代拟了《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初步划定禁用区范围。

二、制定目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物污染物排放已成为影响我市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市亟须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四、编制依据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明确,“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机械区域”。

五、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通告》中规定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划定范围为玉城街道:城区三潭路以北、城中路(含)以东、榴岛大道以西、黄坭坎隧道(含)和西青岭隧道(含)以南构成的封闭圈,榴岛大道(黄坭坎隧道—珠港大道)部分路段;坎门街道:振兴路至解放路(海城路—海港路)路段、新大街(海港路—后沙街)路段、开源路(海港东路—海港西路)路段、海港路(海港西路—东头加油站)路段;大麦屿街道:兴港路(陈屿小学—龙山路北端)路段;楚门镇:环城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城东桥—西青桥)路段、文房路(昌业路—湖滨路)路段、湖滨路(南兴西路—环保路)路段;清港镇:迎宾路全线、群兴路全线、清城路全线;芦浦镇:漩港路(芦浦镇人民政府—芦浦镇中学)路段、莲花岙路;干江镇:台江路全线、育才路全线、繁江路全线、麦莎大道全线;沙门镇:桐兴街、楚瑶路;龙溪镇:柚香路(灵溪路—龙翔路)路段、灵溪路;玉环经济开发区:南浦路全线、石台路全线、漩港路全线、金海大道全线、凤屿路全线、银湖大道全线。

上述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禁用区”内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执行应急抢险等任务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范围影响。

(三)申报登记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识别标识和信息采集卡,并将识别标识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

(四)管理要求

1、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进口、销售、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2、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实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禁止使用制度;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和排放检验等工作。

3、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划定高排放非道机械禁用区,开展非道机械抽测、检测,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相关行业非道机械的摸底调查工作,配合做好政策宣贯工作,将非道机械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城投、交投、港口、码头、高速、电力、市政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使用单位,应当主动做好机械使用申报和达标排放管理等工作。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

5、对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在机械安装末端尾气治理装置,稳定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后允许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2020年8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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