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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0-10723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09 17:04: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12-2020-0003 | 发文字号: | 玉财国资企〔2020〕63号 |
玉财国资企〔2020〕63号 关于印发《玉环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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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
JYHD12-2020-0003
市各国有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结合“放管服”改革,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我局制定了《玉环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玉环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玉环市财政局 2020年9月4日
玉环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国有企业,是指玉环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出资的国有企业本级及下属的独资、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1+N”体系内的国有企业指玉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玉环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玉环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南部湾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大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详情参照《玉环市国有企业优化重组实施方案》(玉市委办发﹝2018﹞30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处置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资产出租等有偿让渡的行为以及资产的报废报损核销、无偿划拨、对外赞助捐赠等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及持有金融许可证的国有企业的金融资产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重大资产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包括: (一)有偿让渡的资产 1.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净资产10%以上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资产账面原值在30万(含)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5%以上的生产线、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其它资产。 3.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管理系统软件等无形资产。 (二)报废报损核销资产 1.已到使用年限且已提完折旧,账面原值在30万(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没有使用年限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尚未提完折旧的已无使用价值的资产。 3.发生毁损、失窃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无偿划拨、对外赞助捐赠的资产 1.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的资产。 2.用于公益性和救济性而对外赞助捐赠的资产。 第六条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
第三章 重大资产处置原则 第七条 企业所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处置。 第八条 有偿让渡的重大资产在处置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其中不动产、特种机械设备、探矿权、采矿权等资产的评估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在处置有偿让渡的重大资产时,应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采取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方式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竞价方式组织实施,而且不得对受让方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条 企业在处置有偿让渡的重大资产时,采取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经多次实施均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人的,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资产无偿划拨的原则: 企业的资产无偿划拨限于国有独资(全资)的国有企业之间,或行政事业单位改制完成后提留、剥离的资产与国有独资(全资)的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以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为原则。 国有企业依法解散经清算后的净资产,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及时划转。 第十二条 企业需对外进行赞助捐赠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须有玉环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
第四章 重大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内部决策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重大资产处置的可行性分析,按照内部决定程序由企业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资产评估 处置重大资产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资产出租等有偿让渡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转让底价,初次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三)报批报备 企业在处置重大资产监督范围内的重大资产时,须事先向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后实施。 1.报批事项及程序 “1+N”体系内的国有企业本级转让重大资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2点、第3点的资产报废、报损;无偿划拨、对外赞助捐赠的资产,由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后,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批。下属企业由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经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批。 “1+N”体系外的企业,上述事项由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批。 2.报备事项及程序 “1+N”体系内的国有企业本级重大资产的出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1点的资产报废,由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后,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备。下属企业由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经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备。 “1+N”体系外的企业,上述事项由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备。 3.报批报备所需的材料包括: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等说明、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的书面决议、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玉环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报批报备表、特种设备和未到使用年限的资产还需附相应机构的检测报告、特种设备停用报废登记表、对外赞助捐赠的批准文件和捐赠情况说明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四)发布转让信息 有偿让渡资产的,应当将资产转让信息在《今日玉环》等玉环市级及以上的信息平台或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资产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出租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标的的评估值,如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内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设置新的挂牌底价低于评估值或前次挂牌价的90%(含)时,应当重新获得资产处置批准机构的批准,重新发布信息公告。 (五)确定受让方 有偿让渡资产的国有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国有资产交易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交易平台 ,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合适的受让方。 (六)结算交易资金 受让方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资产价款支付到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的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程设计、交易行为、重大问题报告等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各企业本级应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对所属的各级企业资产处置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企业是本级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中介机构按照业务委托约定书的要求,履行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大资产处置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1日起实施
附件:玉环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报批报备表
玉环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报批(报备)表
报批£ 报备£ 金额单位:万元
注:处置方式①转让资产所有权②出让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③资产出租④资产报废⑤资产报损⑥资产无偿划拨⑦对外赞助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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