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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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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解读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1 18: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1 18:00

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存量工业用地保护和利用机制,遏制工业用地粗放经营、囤地、闲置等低效利用的行为,提高我市工业用地亩产效益,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工业用地(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也适用于对企业股权变更行为的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依法交易

1. 转让或出租条件。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按照出让时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等。

2. 受让或承租条件。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或出租给自然人;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等。

3.二级市场转让。要加快搭建玉环市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转让过程中约定导入产业履约监管要求。未建立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前,受让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与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竞得人与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的《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参照执行。

4.股权变更。上一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C类、D类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发放变更后营业执照时,应提示企业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意见。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二级市场转让约定要求向转让意向人出具告知函。

5.厂房出租。双方企业协商同意后,出租方需向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意后,由承租方与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并抄送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

6.加强服务创新。试行工业用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已开发建设用地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应投资总额不足25%的,但受让人同意“先投入后转让”的,可备案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二)严格分割转让

1.适用企业范围。受让方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在我市正常纳税、注册在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工业企业。列入“三龙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不能分割转让的除外。

2.经济技术指标。列入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内的优质企业亩均税收在达到每亩30万或每平方米300元以上;列入“三龙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在“标准地”基础上可适当降低,视具体情况确定相关指标。工业地产项目按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分割单位进行产权横向或纵向分割;一般工业企业用地按照不小于10亩分割单位进行地块分割。

3.具体办理流程。按企业申请、乡镇初审、领导小组受理、自规部门办理等流程操作。

(三)监督管理

1.项目建设完成后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牵头组织自规、发改、经信、住建、环保、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复核验收。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通过网格员及时掌握辖区内工业用地出租(售)情况的变化。

3.要严格落实政府优先收(回)购权。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玉环市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2.强化考核监督。把规范工业用地管理纳入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评,有关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的督查范围。

3.积极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做好政策法规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玉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金富盛(市经信局书记、局长);

联系方式:0576-8724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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