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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1-110817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5-21 17:58: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1-2021-0006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21〕18号

玉政办发〔2021〕18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1 17:58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1 17:58

政策解读

JYHD0120210006

 

说明:本文件已于2023年6月1日到期自动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有效提升工业用地质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经市十六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工业用地(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下同)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也适用于对企业股权变更行为的管理。

二、实施依法交易

(一)转让或出租条件。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无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按照出让时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4.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后通过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直接委托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转让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平台或单位行使优先收购权。

(二)受让或承租条件。

1.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或出租给自然人;

2.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类);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规范交易程序。

1.二级市场转让。加快搭建玉环市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为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土地信息核实和发布、交易指导等服务,转让过程中约定导入产业履约监管要求,实施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类),确保交易的工业用地权属清晰、权利明确、交易安全。具体操作流程和细则另行制定。

未建立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前,受让方在交易时与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等内容。受让方应自愿承诺履行《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各项内容。该协议签署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抄送市经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相关亩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达产指标,如原土地出让时已明确的参照原条款执行;原土地出让时未明确的,其中亩均税收按上年度全市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的平均值以上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其他相关指标按标准地要求的50%以上确定。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竞得人与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的《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受让方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年度亩均税收要求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2.股权变更。上一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C类、D类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发放变更后营业执照时,应提示企业征求所在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意见。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根据上款二级市场转让约定要求向股权变更登记后的新法人出具告知函(详见附件2)。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3.厂房出租。双方企业协商同意后,在协议中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等内容。承租方应自愿承诺履行《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各项内容。该协议签署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抄送市经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亩均税收等达产指标,如原土地出让时已明确的参照原条款执行;原土地出让时未明确的,按上年度全市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的平均值以上确定。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年度亩均税收要求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四)加强服务创新。试行工业用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在未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已开发建设用地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应投资总额不足25%的,但受让方同意“先投入后转让”的,受让方与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可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间,受让方应加快项目投资,使土地符合转让条件;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受让方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严格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经玉环市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分割转让:

(一)适用企业范围。受让方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在我市正常纳税、注册在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工业企业。列入“三龙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不能分割转让的除外。

本意见所称分割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工业项目用地、房产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产业用房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分割转让。

(二)经济技术指标。

1.经济指标。列入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内的优质企业亩均税收在达到每亩30万元或每平方米300元以上;列入“三龙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在“标准地”基础上可适当降低,视具体情况确定相关指标。如土地出让时约定要求高于上述标准,按土地出让时约定要求执行。

2.技术指标。工业地产项目按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分割单位进行产权横向或纵向分割,具体办理流程按工业地产相关政策执行。一般工业企业用地按照不小于10亩分割单位进行地块分割,分割后的地块均能独立使用且满足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非生产性用房必须由投资主体自持,土地出让合同另行约定除外。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双方企业协商同意后,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拟受让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详见附件3),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好拟分割转让方案后,由出让方向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

2.初审。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对照“标准地”和地块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情况、投资主体拟分割转让方案等,提出初步审定意见。

3.受理。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初审同意后,及时将拟分割转让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至玉环市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玉环市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会同发改、经信、自规、税务、统计、住建、交通、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形成统一意见后上报玉环市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办理。经玉环市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相关流程办理分割转让。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复核验收机制。由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牵头负责组织,按要求汇总、并出具验收意见;自然资源规划、发改、经信、住建、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复核验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及用途、规划控制指标等内容进行复核;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质量、消防、人防等进行复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进行复核;税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复核。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要强化对工业用地使用的监管,切实掌握本辖区内工业用地的审批、开发、利用、产出等情况,确保用地单位用足用好每宗土地。

(二)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对工业用地出租(售)情况的排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职责,及时掌握工业用地出租(售)情况的变化。

(三)严格落实政府优先收(回)购权。对土地出让文件、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政府享有优先收(回)购权的工业用地,对达产评估、过程评估、到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用地转让时,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并按照约定价格收购。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玉环市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要把规范工业用地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抓实抓好。

(二)强化考核监督。把规范工业用地管理纳入对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评,有关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的督查范围。按季开展通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可在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推进不力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主动宣传规范工业用地管理的先进事迹,通过组织工作交流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各单位、各企业先进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做好政策法规解读,宣传推广各单位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2161日起试行两年,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玉环市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股权变动注意事项告知函

3.申请分割相关资料

 

 

 

玉环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玉环市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周  

副组长:蔡木贵

          

 员:詹福章(市府办)

蒋招林(市府办)

赵崇斌(市府办)

 宾(市法院)

王志胜(市发改局)

金富盛(市经信局)

        詹江鹏(市财政局)

        陈君钦(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赵晓华(市住建局)

曾志斌(市应急管理局)

金启光(市市场监管局)

史炜荣(市统计局)

庄雄平(玉环生态环境分局)

林国荣(市税务局)

周也林(玉城街道)

胡向阳(坎门街道)

许海亮(大麦屿街道)

 强(楚门镇)

阮挺峰(清港镇)

张杨顺(芦浦镇)

吕德胜(干江镇)

池宇志(沙门镇)

钟一铭(龙溪镇)

 鹏(鸡山乡)

赵贵法(海山乡)

 欢(玉环经济开发区)

    领导小组在市经信局下设办公室,主任:金富盛(兼)。

 

 

 

 

 

 

 

 

 

 

附件2

 

股权变动注意事项告知函

 

(企业名称):

你企业所使用土地为工业用地,承载着促进发展、吸纳就业、贡献税收的义务,股权变动后,企业仍需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义务。如原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的按照原条款执行;如未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受让方需与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其中亩均税收要求二年内达到上年度全市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的平均值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其他相关指标按标准地要求的50%以上确定,并抄送市经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特此告知!

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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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告知内容已知悉,并明确相关要求。

 

(股权变动后实际控制人签字)

附件3

 

申请分割相关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双方拟分割转让协议;

3.拟分割转让方案;

4.乡镇(街道)、玉环开发区初审意见;

5.列入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证明文件或列入“三龙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等文件;

6.土地出让合同和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履约协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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