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8894/2023-12459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3-05-12 16:45: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1-2023-0004 | 发文字号: | 玉政办发〔2023〕12号 |
玉政办发〔2023〕12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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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浙有善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7个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台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幼有善育”需求,打造“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政策协调,强化生育激励政策供给,动员社会力量,不断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家庭和谐幸福。 二、目标任务 以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打造为目标引领,以建立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主线,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探索“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改革、优化育儿社会环境支持、多渠道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拓展婴幼儿养育供给服务总量,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一是实行纯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经市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备案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进行建设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补助建设资金。 二是实行普惠托幼(育)机构运营补助。对全市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进行星级评定,按照评定结果进行运营奖补。辖区乡镇(街道)设立托育驿站建设和运维资金,用于托育驿站建设和开展家庭养育照护服务活动经费补助。 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精神,通过减税降费、减免租金等方式,加大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各相关单位凭市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探索家庭型“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 一是推动公共政策从以个体为主向以家庭为单位转变。加强住房支持政策,将住房保障政策与生育情况挂钩,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的三孩家庭(以下简称三孩家庭),准入条件户籍可放宽至农村户口,且在公租房面积选择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三孩家庭出租的,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确定租金。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对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对三孩家庭申请贷款,不纳入轮候,优先予以发放;对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可上浮50%。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本医保、社会救助等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多孩家庭负担,提升生育意愿。探索对0-3岁婴幼儿家庭,发放家庭育儿综合消费券,帮助更多家庭获得婴幼儿照护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公积金中心) 二是提高母婴健康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市场化生育保险补偿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的形式,逐步推进优生优育保险和母婴安康保险。持续夯实妇幼保健基础性工作,加强母婴高危人群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建设,保障母婴安全。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升级和拓展产前筛查项目内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培养和强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诊断能力,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保健筛查诊断一站式的服务,有效预防和减少辖区内出生缺陷发生,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三是积极推进婴幼儿科学喂养。继续推动家庭科学喂养,普及科学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生长发育。把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作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线上+线下”结合、“传统媒体+新媒体”融合的家庭科学养育指导服务,将科学育儿知识传递到每一个家庭。开展儿童保健门诊育儿指导。利用婴幼儿健康体检的时机,儿保医生采用“面对面” “ 手把手”的方式提供个性化的养育指导。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8次免费发育监测筛查,加大异常婴幼儿早期干预和康复力度,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开展产后访视育儿指导,为婴幼儿家长提供一对一抚触按摩、母乳喂养等“家访型”入户科学育儿指导,开展数字化家庭养育风险评估,对养育不足、技能不足的家庭,持续跟进养育指导,进一步健全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体系。为打造“浙有善育”服务体系提供基础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改革。 一是加快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编制《玉环市学前教育布局规划(2022-2025年)》,进一步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对拟新建的幼儿园要求按照建设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托班(6、9、12及以上的班级规模,分别另设置1、2、3个托班)。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到2025年,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达50%以上。做好0-3岁托育与3-6岁学前教育的有效衔接,同时利用婴幼儿健康成长档案构建起托幼衔接的桥梁,搭建托育园到幼儿园过渡的双向阶梯,从环境适应、管理适应到心理适应稳妥推进,逐步实现托育阶段和幼儿园阶段教育的自然衔接和过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是加强“医防护一体化”建设。建设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儿童保健、托育从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托育服务和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功能。成立婚育服务中心,为育龄群众提供结婚登记、免费婚检、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养育照护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加强青年正确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推动适龄婚育,倡导新型婚育文化,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和婴幼儿全面发展理念,倡导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成立“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发挥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分中心的牵头作用,提供儿童保健、预防接种、发育筛查、家庭访视、育儿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是探索实施新型托育服务模式。探索实施“社区嵌入式”家庭托育点服务模式,引导有资质的托育机构加快家庭托育点布局,进一步扩大家庭托育点的覆盖面,加快职能部门审批流程,消除社区、居民对家庭托育点的安全和噪音等顾虑,真正打通托育服务“最后一公里”,增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打造“总院—分院”集团化托育服务模式,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连锁模式,不断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空间,多层次多维度增加服务覆盖面,满足不同层级群众的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四是加快推进智慧托育服务。系统谋划智慧托育资源布局“一张网”、智慧监管“一本账”、人员培训“一网办”、智慧服务“一键通”建设,打造智慧托育服务一体化平台,全面打通服务供给、机构运行、资金监管、效能评估的数字化托育路径,构建智慧托育管理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育儿社会环境支持。 一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将“浙有善育”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法。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严格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夫妻生育子女后的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相关规定,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是保障女性合法权益。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和维权服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女性,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为有创业意愿的女性提供创业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市妇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五)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细化出台一系列关于规划、用地保障、财政专项、运营补贴、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配套扶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不断增加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的普惠性服务有效供给,从源头上解决“高端买不起,低端不愿买”的问题。 二是加快推进公办托育园建设。加大企业单位举办托育机构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占比,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典型案例,探索切实管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行机制和扶持政策,引领我市托育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镇(街道)、村(居、社区)举办微型普惠托育机构,开辟合适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到2025年,全市拟建成2所及以上公办托育机构,全市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70%以上。 三是推进医育结合模式。新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 四是加强居家社区托育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进一步加快家庭托育点布局建设,由主城区逐步向其他镇(街道)辐射。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予以补充完善。盘活村(社区)“小柚子”托育服务驿站资源,在已建成4家驿站的基础上,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制定规划,进一步推动镇(街道)社区托育驿站基本全覆盖,同时盘活并加强驿站的服务功能,定期保质开展活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将“浙有善育”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点任务和突破性抓手,将“浙有善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组建“浙有善育”领导小组,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更名为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加强“浙有善育”工作统筹领导,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发力,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浙有善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浙有善育”政策支持体系,落实市婴幼儿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财政支持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促进“浙有善育”服务体系的多元投入。开展“善育”镇(街道)、社区建设,各地各单位开展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试点,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探索一揽子切实管用的政策。 (三)健全推进机制。建立“浙有善育”促进协调机制,明确卫健、教育、财政等部门的职责任务,着力破解长期制约“浙有善育”服务体系发展的机制问题,强化监督和考核,全力推进“浙有善育”工作。 (四)强化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家庭的基础作用和单位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
附件:玉环市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普惠性纯托育机构建设补助。 普惠性纯托育机构,经市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并备案,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计算,1-5个班级的,每班级给予2万元补助;6个及以上班级的,给予12万元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补助建设资金。 (二)普惠性纯托育机构星级补助。 对上一年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且按《玉环市托育机构星级评定实施方案》评定标准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根据实际入托人数,分别补助1000、1300、1600元/生/年;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实际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取上一年的10月份和当年5月份的后两周实际在托婴幼儿数的均数×生均补助标准。实际收托人数根据“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监测的实际在园人数计算。 (三)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星级补助。 对上一年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且按《玉环市托育机构星级评定实施方案》评定标准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根据实际入托人数,分别补助500、650、800元/生/年;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实际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取上一年的10月份和当年5月份的后两周实际在托婴幼儿数的均数×生均补助标准。实际收托人数根据“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监测的实际在园人数计算。 (四)普惠(社区)婴幼儿托育驿站建设和活动经费补助。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普惠(社区)婴幼儿托育驿站建设,制定建设经费补助、活动开展补助标准并落实。 (五)示范单位创建奖及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对成功创建省级“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示范单位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要求 (一)奖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注册登记,并在卫健部门备案的纯托育机构;经教育、卫健部门批准的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 2.设有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 3.月收费(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不包含伙食费、晚托费)不超过普惠性收费价格; 4.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 5.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相关信息按要求进行公示;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3个月,且收费标准公示; 6.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公安、消防等部门通报安全隐患后已整改完毕,1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二)托育机构在奖补年度内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 1.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2.当年卫生保健评审不合格的; 3.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他不规范办园行为受到全市发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4.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设银行账户,未严格执行收费备案制度的; 5.保健员未达到配比要求,持证率未达到100%,保教(育)员持资格证率、上岗证率未达到100%; 6.不服从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部门监管,对涉及婴幼儿健康和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程序 (一)普惠性纯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符合条件的纯托育机构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填写《玉环市纯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1)。乡镇(街道)道现场评估后,报市卫生健康局组织评估确认,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拨付。 (二)普惠性纯托育机构星级补助。 每年6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乡镇(街道)道申报,填写《玉环市星级普惠性纯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2)。乡镇(街道)评估后,报市卫生健康局评估确认,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拨付。 (三)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星级补助。 每年6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填写《玉环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3)。乡镇(街道)评估后,报市卫生健康局评估确认,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拨付。 四、资金监管 (一)托育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二)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享受补助。 (三)对提交虚假资料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 五、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二)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五)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六)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
附表:1.玉环市纯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 2.玉环市星级普惠性纯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 3.玉环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
(备注:当年6月份之后备案的纯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计入下一年度补助。)
(备注:10月底是指上一年10月份最后两周的实际婴幼儿入托人数:5月底是指当年5月份最后两周的实际婴幼儿入托人数)
附表3
(备注:10月底是指上一年10月份最后两周的实际婴幼儿入托人数:5月底是指当年5月份最后两周的实际婴幼儿入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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