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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MB1152487X/2023-12474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9 15:54: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12-2023-0001 | 发文字号: | 玉财农〔2023〕6号 |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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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印发《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5月19日 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支持我市水利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等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事业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的上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 水利专项资金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和水利管理专项资金。 (三)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1.科学规范。科学、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 2.突出重点。水利专项资金要突出重点,将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水利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的项目,保障重点工程、重点工作顺利开展。 3.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公开透明。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四)职责划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和政策绩效评估,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计划,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五)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一般水利建设项目和水利管理等。 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是指对市域内的防洪减灾、水资源保障和水生态治理等重点项目。主要包括:海塘及配套水闸、水库除险加固、重点山塘整治等“强塘”工程;中小河流整治及重要节制闸改造、河流湖泊清淤等工程;跨区域引调水、市内引调水工程(含城镇供水)、居民“二次供水”等引调保供工程;水系联通、河湖生态补水、水土保持治理等水生态治理工程;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一般水利建设项目是指除重点水利项目外的其它所有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河湖生态修复工程、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小型农田工程(农业高效节水改造、灌溉工程更新升级等)、农村河道治理工程(溪坑、堰坝)、防台防汛抗旱应急工程、智慧水务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水文站网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电站生态改造工程以及上级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建设的其他水利工程等。 水利管理分水利行业管理、水利工程管护和水利工程维修。主要包括水库山塘、河道、水闸、泵站、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管护、防汛防台体系、水利科技推广、水文、智慧水务、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利规划、水资源管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等。 (六)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及以上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补助资金,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资金原则上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其中: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按项目补助;一般项目使用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根据计划任务及适用范围参照分配方法进行执行,市本级资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水利建设项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强塘”工程:海塘以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决算价给予全额安排。山塘除险加固工程按工程决算价的95%给予补助,其中测量、勘探、设计、监理费用按合同全额安排。 2.河湖综合治理:全市中小河流整治及沿河配套节制闸等交叉建筑物工程、河湖开挖清淤工程、水系联通和卡口治理工程等“排涝”工程按决算价给予全额安排。 3.水生态治理工程:美丽河湖建设、河湖生态补水工程、水土保持治理等“水生态治理”工程等按决算价给予全额安排。 4.“引调保供”工程:跨区域引调水、市内供水工程,需要实施政策性补助的,重点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小型项目按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有关规定执行。 5.农村河道(溪坑、堰坝等)整治、河湖生态修复等工程,按工程核定投资的80%予以补助; 6.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工程(含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和耕地园地喷灌工程):实施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的按决算价予以安排,每亩折算投资大于2300元的,按2300元/亩的标准补助;少于2300元/亩的,按实补助;实施耕地园地喷灌工程的,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予以综合考虑,但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决算价的50%,每亩投资大于1800元的,按1800元/亩的标准执行,少于1800元/亩的,按实际决算价执行相应的补助;小型农业灌溉工程更新升级,每座泵站堰坝斗闸投资额不高于8万的,项目完工后按结算价给予全额安排,超出部分由管理单位或乡镇村自筹解决。 7.水电站生态改造工程采取自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补助按年度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市财政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决算价的50%。 8.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建设项目建设投资费用按决算价由市财政和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各承担50%,具体按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49号)执行。 9.其它水利项目如水文站网建设、防台防汛抗旱应急、智慧水务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 )、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上级要求的其他水利工程等按上级和市政府有关要求予以全额安排。 (八)水利管理经费市级资金补助标准。 1.水利行业管理经费: 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资金按照玉环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⑵市本级企业实行水平衡测试的,最高补助金额每家不高于3万元。省级节水型企业创建补助经费按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创建前三年内已享受水平衡测试等补助经费的,创建后应予以扣减。 ⑶其他项目根据上级要求按项目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全额安排。 2.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 ⑴河道保洁:补助资金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专项文件执行。 ⑵河道淤积监测:补助资金由财政全额安排。 ⑶小型水库及万方以上山塘管护:根据省水利厅的定额测算依据结合工程实际维护管理情况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管理单位或乡镇村自筹解决。 ⑷标准海塘及沿塘水闸:根据省水利厅的定额测算依据结合工程实际维护管理情况予以补助。 ⑸防汛信息化运行和水文遥测系统维护、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总量用水信息系统维护、水土保持监测等管理维护经费:根据省市要求的工作量由财政予以全额安排。 ⑹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等上级下达的阶段性专项工作按照年度计划和有关决定予以全额安排。 3.小型水利工程维修专项资金补助: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维修资金。由乡镇实施的水利工程维修项目,按核定的投资额给予70%补助;由村级实施的水利工程维修项目,按核定的投资额给予60%补助。 三、项目计划申报和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九)水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原则上列入水利发展规划并作为市级建设项目库,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准备的优先安排(没有纳入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库的项目,需及时予以调入)。 (十)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水利建设、管理和维修任务。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规划确定年度水利建设与发展目标任务,按照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筛选年度重点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维修项目。 (十一)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按省级计划任务中的水利建设项目予以安排。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按要求,将资金分解到具体工程项目。 (十二)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安排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债券资金,严格按照不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用于规定的水利建设与发展项目,规范各类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法人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重点项目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程序,确保规范安全;一般项目可依据项目特点,适当简化程序,加快项目推进。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十五)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十六)建立项目主体审核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徇私舞弊、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七)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附则 (十八)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 19日起实施。原《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玉财农〔2018〕6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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