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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307795338C/2023-12515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6-05 09:4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68-2023-0001 发文字号: 玉市监法〔2023〕5号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公益减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6-05 09:45 浏览次数: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6-05 09:45

政策解读

各分局(所)、行政执法队、局机关各科室:

    《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公益减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公益减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擦亮“营商环境,你永远可以相信玉环”的金名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公益减罚”制度,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内涵

本意见所指“公益减罚”,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经自愿申请,通过提供社会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行为人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履行法定程序,正确适用依据和自由裁量标准,符合条件的方可适用公益减罚制度。

(二)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通过灵活运用社会服务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促使违法行为人做到知错能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倡导诚实守信。对违法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社会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不得滥用减罚制度,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社会服务非正常终止又未按时交纳罚款的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适用条件

公益减罚适用于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罚款金额小于1000(包含本数)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不包括简案快办案件)。

四、实施程序

(一)合并告知。对违法行为,先依据现有的自由裁量规定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一并告知符合适用“公益减罚”条件可以申请“公益减罚”,违法行为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的,可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益减罚”申请。

(二)受理申请。违法行为人申请社会服务的,由局分管领导或局分管领导授权的办案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同意决定受理的,由违法行为人提供《公益减罚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三)履行要求。违法行为人申请社会服务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办案机构、属地社区或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消费权益保护宣传、食品安全协查等市场监管领域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

(四)罚款认定。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100元,可视情况分次进行,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社会服务时长、服务情况,由办案机构或者组织社会服务的机构进行记录、鉴定。办案机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公益减罚”的完成情况,在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减罚”义务的,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实施时间及实施监督评估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实施,局法规科要加强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监督,并定期开展评估。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

2.《公益减罚承诺书》

3.《社会服务记录表》


附件1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玉市监罚告〔    〕 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依据《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公益减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如你(单位)符合适用“公益减罚”条件[公益减罚适用于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罚款金额小于1000(包含本数)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不包括简案快办案件)],你(单位)有权申请“公益减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申请的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公益减罚承诺书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因被你局予以立案查处,我(单位)已充分认识到错误,对查明的违法事实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自愿通过社会服务(小时)来折抵罚款。我(单位)承诺将于年月日前完成承诺的公益事项。


违法行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社会服务记录表

经审核,符合社会服务抵折罚款处罚的条件,故同意其参加有关社会服务活动。

序号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服务内容

服务效果

服务确认

1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共计    小时





2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共计    小时





3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共计    小时






注:1、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100元,可视情况分次进行,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

2、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

3、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社会服务的,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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