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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3-12853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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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15 17:10 浏览次数: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15 17:10

政策原文

根据《玉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玉环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非法物资,没收的个人财产等,包

括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没物资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一、制订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玉环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同时,也因我市相关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处置按各自办法实施管理,缺乏统一的处置管理流程及相应的处置协调机构,因此有必要统筹全市执行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协调加快处置罚没物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办法》主要内容

制定的办法分为总则、移交和保管罚没物资处置、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附则

1.总则。主要明确了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非法物资,没收的个人财产等,包括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执法机关,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罚没收入是指罚没物资处置收入及其孳息等事项。

2.移交和保管。主要明确了罚没物由执法机关管理罚没仓库原则上利用各单位闲置房屋,无法满足存放条件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各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租用符合条件的社会仓库作为罚没仓库。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等事项。

3.罚没物资处置。主要明确了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及时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方案应经市财政局同意。罚没物资处置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提交市罚没物资处置联席会议决定等事项。

4.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主要明确了罚没物资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财物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可以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资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资的直接支出等事项。

5.附则。主要明确了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罚没物资处置联席会议对罚没物资处置适用干部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事项。

三、《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玉环市财政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柯锋利,联系方式:0576-8725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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