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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8894/2022-12101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2-11-25 10:17: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1―2022―0015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22〕53号

玉政办发〔2022〕53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环市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25 10:17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25 10:17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2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规范我市产业子基金的投资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产业投资,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玉环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玉政发202234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玉环市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的政策性和引导性同时兼顾效益性的基金,玉环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单位,委托玉环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具体履行对外股权投资职责。按照“聚集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通过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投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项目。

子基金重点投向新能源汽车与关键部件智能制造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智能家居、节能环保、文旅康养重大产业;支持市内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特色园区(小镇)建设;支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及其他经基金管委会审批通过的产业。

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基金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二、管理机构要求

子基金一般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具备良好的资金募资能力;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专业投资机构在提交子基金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三、子基金设立要求

产业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和最大出资人;对于特别重大子基金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投资于玉环市内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包含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金额的1.2倍;鼓励子基金引进在玉环市外的被投资企业项目落户到玉环,在基金合作协议中可明确相应的返投比例与后端分成奖励措施。

)产业基金不先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可与其他国有出资人同步到位。

)子基金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为3-5年,存续期限最高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由母基金主体按年、按实际缴纳规模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投资期内按存量实缴总额不超过2%/年的比例提取管理费,退出期内按存量实缴余额不超过2%/年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延长期内不再提取管理费。

 四、子基金设立和管理程序

(一)政策性子基金设立和管理一般程序。制定运作方案、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制定运作方案,报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基金管理机构。

2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动态储备库,公开或推荐等方式征集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3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立项决定,明确项目政策目标、投资总规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让利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形成书面文件交由基金管理机构。

4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5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项目进行投资研判,明确项目具体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若投资项目为非定向基金项目,报经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长办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6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文件批复基金管理机构。

7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后予以执行。

8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并按回复予以执行。

(二)效益类项目投资管理程序。效益类项目由市金控公司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预审。由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财务、法务、专利等尽职调查,并形成相应尽调报告报基金管理机构审议,预审通过后报市金控公司进行复审。市金控公司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报告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基金管委会进行决策。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决策通过的项目进行基金投资,并负责跟踪监管和后续服务。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效益类项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子基金退出

(一)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产业基金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有下述情况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停止后续出资、赎回已到位资金或退出。

1子基金成立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6个月的;

2产业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3子基金成立运行12个月内,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关联基金尚未为玉环引入项目或直接向玉环市内企业投资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6其他违反子基金合作协议的。

(三)退出价格执行。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退出价格的参照依据,政策性项目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评估价格,效益类项目向市金控公司报备评估价格。

(四)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若拟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若拟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交易的,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五)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实现项目收益(扣除投资本金、管理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后的收益)年化收益率(单利)达到税前8 %门槛收益率的超额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益”),原则上提取超额收益的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可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具体让利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出资人,但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

(六)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依约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产业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六、风险防控与管理

(一)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理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管报告。

二)子基金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投后总股权的20%;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如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基金管理机构督促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人、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子基金管理人要将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政策类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交市金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效益类项目由市金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子基金管理人要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政策类项目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效益类项目由市金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子基金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子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属于政策性项目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属于效益类项目的,向市金控公司报告,由市金控公司提出处理意见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报告。

七、其他事项

(一)对子基金运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各相关部门、人员在子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尽职履职到位,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有效,无违纪违法行为,经核实确因投资项目难以预见等因素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没有实现投资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做负面评价,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三)本办法于20221225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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