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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2-11604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2-06-02 12:36: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1-2022-0003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22〕21号

玉政办发〔2022〕21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02 12:36 浏览次数:475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02 12:36

政策解读

JYHD01-2022-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第十七届政府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4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

1. 为规范玉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2.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以及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

3. 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玉环市支行按照上级要求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4.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5.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收入5%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核定的预算执行。

6.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规定执行。

7.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8. 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规定执行。

9. 保障性住房支出。按土地出让收入2%计提,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253号)规定执行。

10.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出。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5%计提,项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和被征地农民待遇保障其他可动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的情况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规定执行。

11. 支农支出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2%计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计提使用支农支出。

12. 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相关费用,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市财政核定的预算执行

13. 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10%计提(不含村级留用地收入)政府偿债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

14.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规定执行。

15. 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16.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17.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支出。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征地成本中列支。缴费补贴基准的计算公式为:上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台人社202062)文件要求执行。

18.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支出以及相关费用等,包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其中前期费用,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以及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19. 征地调节资金,按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的5%计提,主要用于征收土地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征收土地需要支付的勘测定界、地质灾害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征地的业务培训等。

20. 城市交通建设资金,按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的10%计提(不含工业用地和村级留用地出让收入),用于本市城市交通建设。

21. 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支出,具体有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支出。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属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计算口径为土地出让收入剔除第五条至第二十条后余额,以下未标注的同此口径)额由市统筹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维护支出及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其中,老旧工业点改造区块内,土地出让净收益余额全额返还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用于配套设施建设、村集体补助等支出。

属于商服、住宅、仓储等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余额中80%的资金返还宗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或其他土地出让方用于城市建设维护支出及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剩余20%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预算安排用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维护支出及偿还地方政府债务。

属于市城建集团作为实施主体开发的地块项目(不区分土地性质),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余额中65%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营情况统筹核拨市城建集团;剩余35%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预算安排用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维护支出及偿还地方政府债务。

属于村级安置留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出让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余额(计算口径:土地出让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出-支农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等出让成本返还性支出-征地调节资金)全额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2.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要加强土地成本管理,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明确界定的成本范围,严禁任何单位挤占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向农业农村建设倾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23. 本意见自202261起实施2008514日印发的《玉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玉政发〔200816号)同时废止。以前的规定若与此意见有抵触的,以此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发生变化,或市政府单独出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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