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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432J/2024-13860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17 20:35: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13-2024-0001 | 发文字号: | 玉人社发〔2024〕88号 |
关于印发玉环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社会(个人)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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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玉环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社会(个人)资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2日
玉环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社会(个人)资助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等文件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基金筹集办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丰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不存在村级债务预警且上年度具备分红条件或收支平衡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缴纳一定数额的集体补助,具体对象由村(居)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由其指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补缴年度不享受集体补助或社会(个人)资助。 (二)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再实行集体补助或资助。 (三)当年度未参保缴费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或资助。 (四)不能对以前缴费年度进行补助或资助。 (五)集体补助或社会(个人)资助金额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的,不再进行集体补助或社会(个人)资助。 第二条 村(居)集体应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标准。在确定集体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负担能力,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关系,按照低水平起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 村(居)集体向全体成员的补助标准,建议在我市最低档财政补贴标准的一倍以上(当前为60元/年)与最高档财政补贴的三倍以下(当前为900元/年)范围内确定。 鼓励村(居)集体向成员中的低保、残疾等困难人员倾斜,具体对象参照政府代缴人员确定,也可适当扩大范围,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参保人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与财政代缴标准的差额确定,享受倾斜补助的可叠加享受其他正常参保人员的补助。仅对低保、残疾等困难人员缴纳集体补助的村(居)集体,可不受本办法第一条有关集体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三条 当年度村集体补助、社会资助、个人资助支持多次申报,但合计金额不超过我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当前为7000元/年)。 第四条 村(居)集体应从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宣传动员企业通过捐赠的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五条 村(居)集体应按以下流程开展补助。 (一)制定方案。村(居)集体根据集体章程并结合实际,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策”的原则,拟定集体补助方案。补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流程等。补助方案须通过村(居)集体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 村(居)集体需变更集体补助方案的,应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村(居)集体补助方案需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予以实施。人社部门对村(居)集体补助方案的制订进行政策指导。 (二)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村(居)集体按照本村(居)集体补助方案确定拟补助的对象、补助金额。补助对象应已完成拟补助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村(居)集体对本次补助对象及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申报缴费。村(居)集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乡居民集体补助款项,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经审批备案的本村(居)集体补助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补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等材料。相关材料应加盖村(居)集体公章,村(居)集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税务部门负责对村(居)集体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经办集体补助缴费登记业务,并指导村(居)集体及时完成集体补助款项的申报及缴纳。集体补助每年申请办理缴费。 (四)信息反馈。税务部门每季度统计各类补助(资助)征缴情况通报给社保经办部门。 (五)退费。每年10月底前税务部门将已存在集体补助但个人未缴费的人员情况反馈社保经办部门,由社保经办部门联系所在镇村催缴,截止11月25日仍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其集体补助缴费予以清退。 第六条 社会(个人)资助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资助人前往税务窗口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个人)资助申报表》,提供资助人和被资助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城乡居保个人资助缴费登记。 (二)税务部门对资助人提交的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已完成当年缴费的,将其信息录入税务系统,并引导资助人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或刷卡扣款完成缴费。 第七条 鼓励村(居)集体给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同等补助,用于资助村(居)民缴费。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结合各自实际,可选择部分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开展集体补助试点,并逐步推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个人)资助申报表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 补助年度: 年 补助人数: 人 补助合计金额: 元
村居(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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