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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5201/2024-140094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24 09:20: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17―2024―0001 | 发文字号: | 玉交〔2024〕55号 |
关于印发《玉环市公交客运财政补贴办法》的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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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交财政补贴行为,根据《玉环市全域公交发展实施方案》(玉政发〔2019〕25号)和玉环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3〕6号等精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玉环市公交客运财政补贴办法(试行)》(玉交〔2020〕3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玉环市公交客运财政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玉环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交惠民政策,规范公交财政补贴行为,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全域公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9〕25号)和玉环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3〕6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公交财政补贴标准制定、补贴结算审核、补贴资金管理,加强对公交客运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财政补贴范围仅限公交车经营补贴,不包括公交场站建设补助、公交智能化建设补助等。公交车经营补贴是指公交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经营收入低于运营成本而造成的经营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运营企业是指按照市政府全域公交发展要求,通过资源整合而组建的公交客运企业;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经营我市区域内公交线路的城市、城乡、镇(乡)村以及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跨区域公交客运车辆。 第二章 公交车经营补贴 第五条 公交车经营补贴标准(单位公里运营成本)按照审核的企业经营状况结合车辆运营里程确定,本次设定的补贴标准为3.14元/公里(其中企业管理成本补贴为1元/公里、运营补贴为2.14元/公里),该补贴包含考核年内收到的油价补贴。公交线路里程通过第三方机构核定。 第六条 2024年起先试行两年,之后原则上每两年对公交车的单位公里运营成本(通过成本规制和收入规制办法)进行重新核算一次,并根据核算结果确定公交车经营补贴标准。公交运营企业需按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线路、班次、首末时间组织运行。根据交通运输部门要求新增线路和车辆的,经核算后适当增加预算金额。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线路、班次。 第七条 公交车经营补贴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按照《玉环市公交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玉交〔2021〕130号)执行。 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致1人死亡负同责及以上责任的,综合考核扣100分,次责减半;致2人死亡负同责及以上责任的,综合考核扣200分,次责减半;致3人及以上死亡负次责以上(含次责)责任的,综合考核扣200分。 第八条 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即企业的考核得分作为该项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补贴资金根据企业考核得分和公交服务质量考核调节指数予以确定。 第九条 公交车经营补贴=公交车运营里程×公交车经营补贴标准×公交服务质量考核调节指数。 第十条 公交服务质量考核调节指数根据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予以确定,具体兑现标准如下表: 公交服务质量考核调节指数兑现标准
第三章 补贴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公交运营企业应当于每月月底前提供下一个月的车辆运营计划,并于次月15日前对上个月的线路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对运营里程进行统计,形成公交车经营情况自查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可酌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交运营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公交运营企业须保证公交调度系统能正常运行,保障视频、卫星定位数据、行车路单(车辆划价表)、载客人数、票价收入等原始凭据真实有效,并做好备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公交运营企业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供公交车经营情况自查报告和服务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等资料。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公交运营企业的正常运行,补贴资金采取按季结算的方式,即每季度末公交运营企业提交本季度公交车经营情况自查报告,由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公交运营企业的运营里程进行审核并结合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公交车经营补贴实行年初预算、按季结算的办法,拨付时间分四次,第一次拨付时间为1-3月(上年四季度补贴),第二次拨付时间为4-6月(当年一季度补贴),第三次拨付时间为7-9月(当年二季度补贴)、第四次拨付时间为10-12月(当年三季度补贴)。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线路、班次、首末时间,结合上一年度运行情况编报公交补贴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公交补贴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年度内,预算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交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切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公交运营企业应对提供的基础性数据、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要自觉接受财政、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公交运营企业如出现违规拒载老年人和特优人群等情况时经查证属实的,扣减该线路当天所有运营车辆的里程补贴,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补贴资金拨付审核,切实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玉环至新城、海山至东山公交线路按原补贴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可参照执行)。原《玉环市公交客运财政补贴办法(试行)》(玉交〔202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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