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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8894/2025-14169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5-05-26 16:26: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1-2025-0005 | 发文字号: | 玉政办发〔2025〕19号 |
玉政办发〔2025〕19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花园式港口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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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强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花园式港口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助力花园式港口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强化企业发展用地保障,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优化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工业项目早出成效,为花园式港口城市建设夯实产业基础,根据《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综合施策等原则,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通过健全工业用地项目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日常管理,对用地主体在用地期限内利用状况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二、管理范围 全市所有工业用地项目,包括新供地项目和存量用地项目。 三、主要内容 (一)新供地工业用地项目管理。 1.项目准入。 (1)符合产业指导目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落地。 (2)符合玉环市产业发展导向。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发展,优先布局机器人等高端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项目。 (3)符合“三线一单”要求。项目必须符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4)符合土地投入产出效益要求。项目投入和产出指标按照玉环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进行确认。 (5)扶持保障类供地项目原则上实行土地置换,在办理新用地出让手续前签订原有土地和厂房的置换收储协议,待新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腾退。在原有产能基础上仅增加新增产能用地的,可不予腾退,新项目绩效验收时亩均指标应与未收储的老项目合并验收。 企业产值连续三年均负增长10%以上;企业亩均税收近3年内有2年及以上低于当年度的玉环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中行业规定的标准数值(创办不足3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不在此列);企业自有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配套营业用房除外);企业上年度亩均评价为D类或未参加亩均评价(以最新评价结果为准)的企业不得申请扶持保障类用地。 2.项目供地。 (1)实施工业用地分类供应。负面清单外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分为扶持保障类用地和市场竞争类用地。扶持保障类用地,重点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成长型产业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要科学研判项目前景,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确保项目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要建立玉环市工业用地项目库,项目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玉环市“产业争先”项目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市场竞争类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的土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控地价、竞贡献”出让方式,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更平等更自由的竞争机会。“两业融合”等特殊项目需要使用工业用地的,报请市政府另行确定。 (2)科学制定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扶持保障类和市场竞争类用地供应应比例相宜、质量相当、进度相适。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安排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出让比例,扶持保障类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亩、容积率不低于2.0,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 (3)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鼓励根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由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提出具体年限要求,经市土地出让联席会议集体确定,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5年,总年限不得超过50年。其出让起始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作为年期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确定。 (4)建立工业“标准地”出让前联系单制度。根据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在每宗工业用地出让前,所在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出具玉环市工业“标准地”出让联系单(附件1)。属于工业用地项目库项目的需填写《玉环市“标准地”出让项目申请表》(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项目投资计划等资料。 (5)建立部门联合审查制度。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根据职责确定该宗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标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上报的拟出让“标准地”的相关资料,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土地出让联席会议集体商议,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招拍挂。申请项目库用地项目需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市经信局代章)提供依据,以公开方式向项目供地。 (6)健全“标准地”全程监督体系。土地出让实行“双合同一承诺”管理,明确违约责任、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双合同”,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玉环市“标准地”出让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使用协议》,见附件3),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使用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项目产业类型、开工竣工期限、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土地交付、出让金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一承诺”,企业竞得土地后还需与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承诺书,承诺按约兑现指标、规范土地用途、提升土地使用绩效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违约责任应载明违约金、不动产权利限制等事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业主须承诺配合做好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各项工作。 3.项目审批。 (1)实施工业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改革。一是优先推进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极简审批,取消方案审查,按照“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是优化实施工业标准地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取消除《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取消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周边无日照要求用地或建筑的工业区内工业和仓储物流项目核发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取消在市级(含)以上工业区内的工业标准地项目核发规划许可批前公示。三是对土地取得主体相对明确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预审批模式,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负责落实配合机制,实施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实现项目开工阶段“一件事”。 (2)深入开展综合测绘。将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各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停车场(库)、地下管线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形成一套成果,统一规范标准,归口成果管理,共享信息数据,推进“一家机构、多测合并、综合测绘、成果共享”。 (3)工业用地实施联合验收。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相关部门并联审批、联合验收。 (4)分期建设和分期验收。工业项目(工业地产项目除外)可分地块分期建设,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最后一期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期满一年内办理。也可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期(幢)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待整宗用地全部完成建设并经核实符合要求后,一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如分期建设内容达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下限要求的,可按建设用地范围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和竣工备案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项目建设。 (1)项目业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 (2)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4个月内竣工投产;扶持保障类项目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竣工验收(以联合验收文书落款时间为准)后36个月内绩效验收。 5.项目监管。 (1)建设监管。项目开工后应及时申报入统。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动态掌握项目投资进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2)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使用协议》约定,进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3)绩效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初始运行期原则上为竣工验收之日起36个月),项目业主单位应提出绩效验收书面申请(期间可视指标达标情况提前申请验收),相关部门根据《出让合同》和《使用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绩效验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未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给予项目业主单位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达产复核通过的,按《使用协议》违约责任执行。 针对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标准地”项目,由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按照税收实际差额向项目业主收取违约金。 扶持保障类供地项目按照相关约定,亩均税收验收为投产后持续三年,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每亩收取相当于差额部分数额的50%的违约金,第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每亩收取相当于差额部分数额的80%的违约金,第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每亩收取相当于差额部分数额的100%的违约金。 对招引项目投资协议的绩效验收由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及开发区会同投资促进中心落实。 (4)生产监管。签订投资协议涉及资金兑现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及玉环经济开发区开展奖励资金兑现及违约收回工作。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项目绩效验收通过后,根据玉环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有关规定落实管理。 6.项目退出。 (1)因企业原因需退出的,由企业申请,所属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做好审查,经市经信局会同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土地回购价格按照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结合原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地上合法建筑物价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绩效验收通过后,项目用地可按照存量工业用地项目的相关程序进行转让,受让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玉环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设置标准。扶持保障类用地通过绩效验收后计划转让的,由政府依法收储。 (3)2018年玉环市标准地政策实施以来的已供“标准地”项目绩效验收及转让,根据原约定标准执行。 (二)存量工业用地项目管理。 1.项目改造。 (1)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通过“零增地”技改提高土地投资度、利用效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且用于企业自身工业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在老旧工业点改造或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划及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进行开发的,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企业在开发前对原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补缴出让金后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3)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地块联合改造时,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并设计建筑方案,经相关单位研究同意后,凭拟改造地块的各自不动产权证书和合宗改造协议书共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出让终止期年限不一致的原则上按终止期最短一宗地确定年限,也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的出让年限调整其他联合改造宗地的出让年限,延长出让年限宗地需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联合改造规划核实材料及产权人份额约定,直接办理一宗土地多单元的按份共有不动产变更登记,再按照产权人的分割约定,凭原宗地图、现状分摊宗地图完税后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联合改造涉及绩效验收为同一产权人的,绩效验收按照统一标准、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具体执行办法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2.项目出租。 (1)出租条件。 ①出租方土地权属无争议。 ②出租方取得用地时有合同约定未履约的,将按原合同履行。 ③承租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需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并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标准。 ④承租方项目的亩均税收按照玉环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进行确认。出租已通过绩效验收的标准地供地项目的,承租方项目的亩均税收不低于玉环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设置标准。 (2)出租流程。 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达到《出让合同》和《使用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条件。双方企业协商同意后,承租方与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等内容。该协议签署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抄送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未达到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年度亩均税收要求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3.项目转让。 (1)转让条件。 ①转让方土地权属无争议。 ②转让方取得用地时有合同约定未履约的,将按原合同履行。 ③受让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需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并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标准。 ④受让方项目的亩均税收按照玉环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进行确认。转让已通过绩效验收5年以上的标准地供地项目的,受让方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玉环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设置标准。如因规划限制等原因达不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设置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控制性指标进行调整。 (2)转让程序。 ①存量及自主转让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受让方向所属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提交《工业用地转让申请表》(附件4)、《工业用地转让准入审查意见书》(附件5)等相关资料。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市经信局出具书面意见,受让方与所在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玉环市工业用地转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转让使用协议》,见附件6),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再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企业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如实向市经信局填报转让交易价格。对土地出让文件、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政府享有优先收购(回)权的工业用地转让时,若达产评估、过程评估存在不合格情形,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必须行使优先收购权,并按照约定价格收购。 ②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项目:强化府院联动机制,工业用地所在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应积极与法院做好对接,在接到法院函告需求后应在十日内反馈明确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相关标准,法院将该地块的有关要求写入拍卖须知。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相关标准。竞买人竞得用地后,由市经信局出具书面意见,所在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与竞买人签订《转让使用协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手续。 (3)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确需分割转让的,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才可分割转让。 4.项目监管。 (1)绩效验收。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牵头落实绩效验收工作。转让土地中不涉及扩建、改建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投产,竣工投产后按《转让使用协议》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进行绩效验收,其他约定指标在竣工投产后24个月内进行绩效验收。转让土地中涉及扩建、改建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应承诺在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投产,竣工投产后按《转让使用协议》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进行绩效验收,其他约定指标在竣工投产后36个月内进行绩效验收。绩效验收时,项目连续两年亩均税收需达到承诺标准。亩均税收不符合《转让使用协议》约定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收取原先承诺的税收和实际税收差额部分的违约金。 (2)生产监管。项目通过绩效验收后,根据玉环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有关规定落实管理。 5.项目退出。 (1)工业用地转让时,按照《转让使用协议》的有关约定,亩均税收未达到要求的,应由转让方支付原先承诺的税收和实际缴纳税收差额部分的违约金,并列入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进行管理。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 (2)因企业原因确需退出的,由企业申请,所属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审查,经市经信局会同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土地回购价格按照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结合原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地上合法建筑物价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经信局牵头召集市法院、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负责人定期开展项目研商、绩效评估等工作,确保实现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联动。市发改局牵头制定项目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绩效评估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玉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工业用地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等的监督管理;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招商用地项目的投资洽谈及落地开工督促;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负责配合监管单位对项目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履约情况开展复核工作,全力构建“谁定标,谁监管,谁验收”的全程监管体系。 (三)严格操作规范。坚持工业用地严格实施“净地”出让,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土地出让地价应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情况、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因素确定土地评估结果,并由市土地出让联席会议集体商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不得随意降低或放宽标准。 (四)建立奖惩机制。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竣工期、达产期评估未达到预期的项目(企业)强化违约处置,严格按照合同承诺约定条款要求进行处置。 (五)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职责分工要求,共同做好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2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如有补充或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附件:1.玉环市工业用地出让“标准地”指标联系单 2.玉环市“标准地”出让项目申请表 3.玉环市“标准地”出让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使用协议 4.玉环市工业用地转让申请表 5.玉环市工业用地转让准入审查意见书 6.玉环市工业用地转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使用协议
玉环市工业用地出让“标准地”指标联系单
本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执一份。
附件2
玉环市“标准地”出让项目申请表
玉环市“标准地”出让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使用协议
甲方:(乡镇(街道)、开发区) 乙方:(新供地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9号)、《关于加强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助力花园式港口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科学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工业投资项目用地的效益、质量和水平,甲、乙双方经过认真磋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就乙方项目建设有关履约承诺等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地块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产业类型: ;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出让总价(万元): 。 二、乙方准入产业及承诺达到的主要指标 1.产业类型: ; 2.容积率: ; 3.投资强度(万元/亩): ; 4.亩均税收(万元/亩): ; 5.亩均增加值(万元/亩): ; 6.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 ; 7.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 8.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 9.研发经费支出与营业收入之比(%): 。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产业政策和制造业发展要求,牵头为乙方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在初始运行期内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准入标准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以下条款涉及乙方权利和义务的重大影响,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签署表示乙方对本章以下条款的充分理解并同意。 1.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1)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2)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3)按照工业“标准地”绩效验收的规定参与绩效验收,绩效验收结果与乙方的产权权利挂钩; (4)在通过绩效验收前,乙方承诺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不抵押给非金融机构; (5)在通过绩效验收前,乙方及其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2.项目通过绩效验收后,连续5年平均亩均税收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次年,且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经市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审议后指定的国有公司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扶持保障类用地通过绩效验收5年后计划转让的,由政府依法收储。)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五、项目初始运行期及绩效验收 1.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在 年 月 日在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2.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绩效验收按工业“标准地”绩效验收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3.乙方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为竣工验收起36个月(3年),即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若项目开竣工时间经批准延期的,其投产时间和达产时间相应顺延。 4.项目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乙方应提出绩效验收申请(期间可视指标达标情况提前申请验收),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作绩效验收不通过。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的,不得向甲方申请工业“标准地”竣工投产奖励。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项权利和义务第1点(4)、(5)和第2点规定,转让(含股权)、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须按本宗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不通过的,给予项目业主单位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达产复核通过的,取消3年内我市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可向台州市公用信息平台报送失信信息,并由市经信局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停止办理该项目不动产登记。针对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按照税收实际差额向项目业主收取违约金,投产第一年每亩收取相当于差额部分数额的50%的违约金,第二年每亩收取相当于差额部分数额的 80%的违约金,第三年及以后年份每亩收取相当于差额部分数额的100%的违约金。对拒绝支付违约金的,向台州市公用信息平台报送失信信息,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取消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 七、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4份,甲方3份,乙方1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玉环市工业用地转让申请表
玉环市工业用地转让准入审查意见书
附件6
玉环市工业用地转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使用协议
甲方:(乡镇(街道)、开发区) 乙方:(新供地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9号)、《关于加强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助力花园式港口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科学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工业投资项目用地的效益、质量和水平,甲、乙双方经过认真磋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就乙方项目建设有关履约承诺等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用途: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准入产业类型: ; 转让(出租)价格(万元): 。 二、乙方准入产业及承诺达到的主要指标 1.项目名称: ;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 3.产业类型: ; 4.容积率: ; 5.投资强度(万元/亩): ; 6.亩均税收(万元/亩): ; 7.亩均增加值(万元/亩): ; 8.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 ; 9.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 10.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 11.研发经费支出与营业收入之比(%): ; 12.其他: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产业政策和制造业发展要求,牵头为乙方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准入标准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以下条款涉及乙方权利和义务的重大影响,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签署表示乙方对本章以下条款的充分理解并同意。 (1)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2)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3)按照约定指标进行绩效验收; (4)在通过绩效验收前,乙方承诺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不抵押给非金融机构; (5)在通过绩效验收前,乙方及其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期开工、竣工,取消3年内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 2.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不通过的,给予项目业主单位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达产复核通过的,取消3年内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可向台州市公用信息平台报送失信信息。亩均税收不符合《转让使用协议》约定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收取原先承诺的税收和实际税收差额部分的违约金。对拒绝支付违约金的,向台州市公用信息平台报送失信信息,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取消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 六、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4份,甲方3份,乙方1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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