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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7360259725/2025-14211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14:54: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65-2025-0002 | 发文字号: | 玉农水函〔2025〕44号 |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玉环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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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玉环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印发,请按规定执行。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6月13日 玉环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为助力我市生猪养殖业平稳健康发展,缓解生猪价格波动对养殖主体的影响,强化基础产能保护,防止生产大起大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健全生猪价格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支持政策,全面保障重要农产品稳定供应。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需求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生猪养殖主体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四)协同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等协同推进保险工作,并进行相应指导和监督。 三、方案内容 (一)投保对象 辖区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生猪养殖户: 1.饲养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场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建筑物布局符合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求; 4.在保险期间持续养殖生猪; 5.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及以上,且投保的生猪体重在10公斤及以上; 6.投保时生猪经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 7.投保的生猪能按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8.投保的生猪已投保生猪养殖保险。 (二)承接单位 由投保人在具有农业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发生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周期:按照三年为一个保险周期进行试点。 2.价格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猪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低于约定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生猪的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确定方法:以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为一批次,每批次保险生猪的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fzggw.zj.gov.cn/col/col1621092/index.html)发布的每月生猪出栏价格为准。 约定目标价格参考浙江省内已开展此类保险项目县市区的价格,2025年初始约定目标价格为16元/公斤、17元/公斤两档,投保人可根据需求进行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后续保险年度约定目标价格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承保机构、投保单位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保险金额及数量确定 每头保险金额=约定平均出栏重量(公斤/头)×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 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规模场年设计出栏产能、实际存栏数量以及保险周期内计划投产数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实际月出栏数量以年保险数量除以12或以实际检疫出栏数量为准,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根据释义列明的月出栏数量参考细则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月出栏数量参考细则释义: 参考细则一: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月出栏数量上限,以保单中载明的年保险数量除以12个月计算得出。投保人需按月定期向保险人提供经官方确认的检疫合格出栏数量证明,无论该月是否触发理赔条件。若某月实际检疫出栏数量低于上述计算得出的月出栏数量上限,则该月的有效保险数量以实际检疫出栏数量为准。 参考细则二:月出栏数量以投保人提供经官方确认的实际检疫合格出栏数量证明为准。投保人需按月定期向保险人提供检疫出栏数量证明,无论该月是否触发理赔条件。有效保险数量随实际出栏数量递减,即每提交一份检疫出栏数量证明,相应数量的保险标的从总保险数量中扣除。当累计的检疫出栏数量超过保单约定的年保险数量时,超出部分的保险标的视为无效,保险人对该部分不再承担理赔责任。 约定平均出栏重量为110公斤/头。 (五)保险费率 1.基准费率
2.费率调整系数
注:首年投保时该系数取1。 (六)保费及保费补贴 1.保费 保险费=保险数量(头)×约定平均出栏重量(公斤/头)×约定成本价格(元/公斤)×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每头生猪保费1=约定出栏重量(110公斤)×约定目标价格(16元/公斤)×保险费率(2.5%)=44元 每头生猪保费2=约定出栏重量(110公斤)×约定目标价格(17元/公斤)×保险费率(6.3%)=117.81元 2.保费补贴 玉环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纳入补贴政策范围,玉环市财政对投保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当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高于16元/公斤(含)时,玉环市财政当月不补贴,由生猪养殖户自行承担保费; 当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低于16元/公斤时,玉环市财政当月进行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2元/头,超过部分由生猪养殖户自行承担。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保费补贴清算。 (七)赔偿处理 发生价格责任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自然月赔偿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元/公斤)]×约定平均出栏重量(公斤/头)×实际月出栏数量(头) 赔偿金额=∑每自然月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头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总保险金额。 累计赔偿数量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 (八)投保流程 1.保险公司召集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约定投保数量、费率、周期。 2.核实实际生猪养殖数量与投保数量是否一致,防止重复投保。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照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措施。 3.保险公司向符合投保要求的养殖主体收取全额的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九)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加强工作的组织推进,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共同推动保险工作落地。 2.加强宣传。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做好政策宣传,保险公司应对理赔依据、计算方法、市场价格的采用方法等与养殖主体利益关系密切的内容做好解释说明。 3.优化流程。保险公司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赔款,并做好理赔各环节服务。 注:如遇生猪养殖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可终止实施本方案。 四、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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