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5-1425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5-07-04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关于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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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精神和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支持我市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通过更大力度的政策赋能,实现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往年政策实施情况,特修订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实施意见共四方面内容: (一)基本条件。本政策扶持的服务业企业应当满足三大条件。一是服务业企业需符合国家、浙江省、台州市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含房地产和金融行业)。二是服务业企业须为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须实行独立核算。三是服务业企业要具有经营的职能,具备与经营相匹配的软件硬件支撑条件,企业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要与企业经营职能相匹配。 (二)奖励条件。分行业明确了达到奖励条件的年度营业收入标准,其中批发、零售、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亿元、5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若为组团入驻且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每家企业营收额须达到分行业标准的30%以上,组团后在库营收合计按批发、零售、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分别不低于5亿元、1亿元、1亿元、4000万元。 (三)奖励政策。一是首年贡献奖励。达标当年,月度首次入统企业依据当年度(季度)的综合贡献,按不超过年度(季度)主营业务收入的7%给予奖励。二是成长激励奖励。根据企业当年度(季度)的综合贡献,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5%(含)以内的、在5%-30%(含)、在30%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年度(季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5%、7%给予奖励。三是能级提升奖励。除以组团形式招引的企业外,对批发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零售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按营收规模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不叠加享受。已享受过此奖励的企业,若营收规模达到下一级别奖励条件,按照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四)附则。明确了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备案流程、奖励兑现流程及负面清单、综合贡献的定义等。 三、适合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和奖励条件的服务业企业。 四、关键词解释 (一)关于奖励政策中“不超过”表述的说明。奖励政策中规定的是上限,具体奖励系数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根据企业当年度的综合贡献予以明确。 (二)关于综合贡献的说明。指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营收年增长量、利润总额等所形成的地方贡献,企业当年度对我市经济的主要贡献以及企业对我市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等。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调整了奖励标准。提高了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奖励的比例。 二是修改了兑付方式。由原先市发改局负责兑付的奖励资金修改为由属地乡镇(街道)兑付,但是审核流程保持不变。 六、解读单位、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发改局 解读人:周慕逊 联系方式:8722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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