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8894/2025-14256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5-07-04 08:53: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1-2025-0006 | 发文字号: | 玉政办发〔2025〕20号 |
玉政办发〔2025〕20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的通知 |
||||
|
||||
|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聚焦新质生产力做强优势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以更大力度的政策赋能扶持一批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实现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条件 本政策所扶持的服务业企业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企业需符合国家、浙江省、台州市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含房地产和金融行业)。 (二)企业须为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须实行独立核算。 (三)企业要具有经营的职能,具备与经营相匹配的软件硬件支撑条件,企业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要与企业经营职能相匹配。 二、奖励条件 获奖励资格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亿元、5000万元;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以组团形式入驻的相同经营范围企业,每家企业营收额须达到上述奖励条件的30%以上,且所有组团企业在库营收合计按批发、零售、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分别不低于5亿元、1亿元、1亿元、4000万元。 三、奖励政策 企业奖励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首年贡献奖励。达标当年,月度首次入统企业依据当年度(季度)的综合贡献,按不超过年度(季度)主营业务收入的7%给予奖励。 (二)成长激励奖励。根据企业当年度(季度)的综合贡献,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5%(含)以内的、在5%-30%(含)、在30%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年度(季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5%、7%给予奖励。 (三)能级提升奖励。除以组团形式招引的企业外,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批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零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营收规模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不叠加享受。已获奖励企业年度营收规模达到下一级别奖励条件的,按照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四、附则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同行业主管部门商定后向市发改局提交《玉环市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备案表》,市发改局组织召集相关单位研究、会商确定。 (二)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申请奖励资金,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兑现;对于季度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即时兑现,季度奖励按照计算奖励资金的80%计算,最终奖励资金在次年年中进行清算后给予多退少补。奖励资金纳入乡镇财政体制结算,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由所属乡镇(街道)予以兑付。 (三)如企业申报当年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五种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市财政奖补政策。 ①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 ②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③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④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⑤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 对于发现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企业当年度的综合贡献指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营收年增长量、利润总额等所形成的地方贡献,企业当年度对我市经济的主要贡献以及企业对我市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等。 (五)本意见自2025年8月3日起实施。本意见涉及的奖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