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咨询热线
一级
事项
二级
全社会
特定
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1
机构信息
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
设机构
机构名称、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负责人姓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环门户网站
√
12345热线
2
公共服务
政策文件
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自然资源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
3
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
划
基础测绘、矿产资源等规划(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绘法》《矿产
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
4
重大决策预公开
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征集(含意见的采纳情况)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5
回应社会关切
对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经济社会热点、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咨询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回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及时回应
6
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项目信息审批依据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实时公开
7
财政
财政信息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
8
调查监测
国土调查基本信息
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 (涉密信息、法理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9
国土调查地类信息
所辖区域内特定范围或地块的国土调查地类信息 (涉密信息、法理法规规
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
其他
10
地理国情监测结果
地理国情监测信息(涉密信息、法理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关于全面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指导意见》(国测国发【2017】8号)
11
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
不同登记类型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资料查询所雷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普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政务网站(浙里办)
12
自然资源登簿前公告
自然资源拟登博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13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公开
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土地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每年3月31日前
15
土地出让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
﹝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千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9号)
组织招拍挂活动前20日
16
土地出让结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成交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千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千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9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7
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6号)
划拨用地报批10日前
18
划拨用地结果公示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日内
19
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
20
住宅用地信息公开
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432号)
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
21
地价信息
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
22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可同时采用公众易懂的多样化形式进行规划编制成果内容的公布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23
详细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
24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5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
(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
社会公布
26
村庄规划
(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日
27
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批前公示: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批后公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许公开除外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8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批前公示:建设项目总平方案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许公开除外
29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批前公示: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批后公示: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许公开除外
3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批前公示: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方案
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批后公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许公开除外
3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审查结果
拟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
部第56号令)《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
资发(2016)63号)
方案公示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方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
32
生态修复项目批准
批准服务信息
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33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
招标投标信息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入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
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
(2017)94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17)10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
镇(街道)
34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千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35
施工有关信息
项目名称,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36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37
工程竣工信息
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38
用地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
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9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40
临时用地审批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批准书等)
41
农用地转用审批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
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4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征地工作流程图)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玉环门户网站、征地信息平台
43
征地法定公告
1、征收土地预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3、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张贴公示的同时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玉环门户网站、社区
/村公示栏
44
征地工作程序
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定界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所有权人);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所有权人)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涉及镇街、
征地涉及村
玉环门户网站(部分)、社区/村公示栏(部分)
45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1、市政府征地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征收土地申请等;2、征地批准文件
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46
耕地保护
补充耕地项目
项目名称、补充耕面积等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25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47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用地期限、用地情况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信息形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48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权审批
采矿权登记信息,包括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
49
采矿权注销
采矿权注销批复文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50
矿业权出让信息
出让公告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12345热线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
土资规﹝2017﹞7号)》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51
出让结果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中标或者竞得的勘察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
日
52
矿业权转让信息
转让公示
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勘察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等;转让价格、方式等)
受理申请材料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3
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类预报信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4
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
年底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55
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包括海洋环境预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预报业务管理规定》(国海预字【2014】91号)
56
海域综合管理
海域使用许可 (海域使用权初始申请、续期申请、转让申
请)
海域使用申请人、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面积等(涉密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海域使用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2号)
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结果
《招投标管理办法》《拍卖法》《海域使用权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组织招标活动20日前发布公告,组织拍卖活动7日前发布公告,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10内公布招标拍卖
结果
58
海域使用权注销以及期满收回
原海域使用权利人、项目名称、用海类型、注销(或期满收回)前的项目用海面积、注销(或期满收回)后的项目用海面积等(涉密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海域使用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59
海岛保护与利用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
本许可
许可结果信息(涉密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海岛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海发【2006】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2号)
60
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极强
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6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62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